打字猴:1.702792694e+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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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2695 d.第3项涉及的通过广播传播的表演(传播前已包含在录音或者录像中的表演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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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2697 2.录音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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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2699 a.由韩国国民制作的录音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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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2701 b.在韩国首次固定声音的录音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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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2703 c.在韩国加入或批准的国家条约的成员国首次固定声音的录音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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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2705 d.韩国加入或者批准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国民(包括根据成员国国家法律法规设立的法人以及拥有主要办事机构的其他任何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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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2707 3.广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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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2709 a.由韩国国民的广播组织制作的广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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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2711 b.由位于韩国的广播设施制作的广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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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2713 c.韩国加入或者批准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国民的广播组织,或者位于该成员国的广播设施制作的广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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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2715 第65条(与著作权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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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2717 对本章各条规定的解释不影响对著作权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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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2719 第二节 表演者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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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2721 第66条(表明表演者身份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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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2723 ①表演者享有在表演或其复制品上注明真名或假名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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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2725 ②如果没有表演者的特别表示,在利用作品时应以表演者已经采取的方式标明表演者姓名。但根据作品性质、利用目的和方式无法标明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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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2727 第67条(保护作品完整权)
1702792728
1702792729 表演者享有保持表演内容、形式和题目完整性的权利。但根据表演的特点、利用目的和方式,被认为无法避免的除外。
1702792730
1702792731 第68条(表演者的精神权利不可转让)
1702792732
1702792733 第66条和第67条规定的权利(以下简称“表演者的精神权利”)专属于表演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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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2735 第69条(复制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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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2737 表演者有权复制他们的表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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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2739 第70条(发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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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2741 表演者有权发行其表演的复制品。但是,经表演者授权后,演出的复制品以销售等方法流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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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2743 第71条(出租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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