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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2959 5.以原有目的复制、发行电影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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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2961 6.以与利用电影作品相同的方式利用电影作品的翻译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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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2963 ②如果没有特别约定,著作财产权人在许可以摄制电影方式利用自己作品之日起五年后,再许可他人将作品摄制为其他类型的电影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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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2965 第100条(基于电影作品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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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2967 ①与电影作品制作者协议合作创作电影作品的人享有电影作品的著作权,同时推定电影作品制作者享有对电影作品的必要使用权,除非另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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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2969 ②第①款的规定并不影响用作制作电影作品的小说、戏剧、艺术作品或音乐作品的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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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2971 ③对于电影作品的使用,如果有与电影作品制作者协议合作创作电影作品的表演者,则推定第69条规定的复制权、第70条规定的发行权、第73条规定的广播权、第74条规定的交互传输权都出让给电影作品制作者,除非另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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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2973 第101条(电影作品制作者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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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2975 ①同意与电影作品制作者合作的人出让给电影作品制作者对电影作品的必要使用权,包括复制权、传播权、公开播放权、广播权、交互传输权,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电影作品的权利,该必要使用权也可以出让或者设立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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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2977 ②表演者出让给电影作品制作者的权利包括复制权、传播权、广播权、交互传输权,该权利也可以出让或者设立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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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2982 十二国著作权法 [:1702776871]
1702792983 十二国著作权法 第五章之2 关于计算机程序的特别规定<新设 2009.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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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2985 第101条之2(保护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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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2987 制作计算机程序而使用的下列各项内容,不适用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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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2989 1.程序语言:表现程序的文字、记号及体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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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2991 2.规约:在特定程序中使用程序语言的特殊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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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2993 3.解法:程序中指示、命令的组合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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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2995 <新设 2009.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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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2997 第101条之3(计算机程序著作财产权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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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2999 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必要的目的范围内复制或发行已发表的计算机程序。但是,根据其种类、用途以及被复制的部分的重要性及复制的份数,如果会不当损害著作财产权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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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3001 1.以裁判或调查而复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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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3003 2.依据《幼儿教育法》、《初、中等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及其他法律而设立的教育机构(仅限于被批准开展进入更高等级学校教育为目的的教育机构,或者是授予学位的教育机构)中开展教育的人,为了课程教学而复制或传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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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3005 3.依据《初、中等教育法》而设立的学校以及同等学校,为了教育目的而将其复制并记载于教科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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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3007 4.在家庭等有限的场所中,为了个人目的(以营利为目的时除外)而复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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