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字猴:1.702793008e+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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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3009 5.为了《幼儿教育法》、《初、中等教育法》或者《高等教育法》及同等学校的入学考试,或者其他考核或审定人的学识技能(以营利为目的时除外)而复制或传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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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3011 6.为了确认作为程序基础的思想及原理而调查、研究、试验程序时所进行的复制(仅限于拥有正当权利的人进行的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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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3013 ②依据第①款第3项,将程序记载到教科书的人,应该根据文化体育观光部长官所制定并告示的标准,向著作财产权者支付一定的补偿金。有关价款的支付准用第25条第⑤款至第⑨款的规定。<新设 2009.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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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3015 第101条之4(计算机程序代码反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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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3017 ①以正当的权利利用计算机程序的人或者已得到同意的人,在无法轻易获取兼容所需的必要信息,且不得不取得此信息时,即使未经许可,也可以为了与相关程序的兼容而在必要限度内对该程序实施反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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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3019 ②根据第①款实施反向工程所获得的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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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3021 1.不以兼容使用为目的,或提供给第三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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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3023 2.为了开发、制作、销售与作为程序代码反向工程对象的程序在本质上类似的程序,或者侵害程序著作权的。<新设 2009.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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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3025 第101条之5(正当利用者为了保存而复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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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3027 ①正当持有、利用计算机程序复制品的人,为了避免复制品的破坏、损坏或者变质等,可以在必要的范围内复制该复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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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3029 ②正当持有、利用计算机程序的复制品的人在丧失了持有、利用该程序的复制品的权利时,如果没有著作财产权人的特别表示,则应当抛弃第①款所规定的复制品。但是如果持有、利用程序的复制品的权利是由于该复制品的破坏而产生时,不受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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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3031 第101条之6(计算机程序专有出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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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3033 ①计算机程序的著作财产权人可以授权他人对程序进行专有复制、发行或传播。(以下称“计算机程序专有出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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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3035 ②第①款所规定的获得专有出版权的人(以下称“计算机程序专有出版权人”),拥有在授权范围内的专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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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3037 ③如果以程序的复制权设立抵押的,未经抵押权人同意,著作财产权人不得设立计算机程序专有出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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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3039 ④未经计算机程序著作财产权人的同意,计算机程序专有出版权人不能将程序专有出版权设立抵押或转让给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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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3041 ⑤如无特殊规定,计算机程序专有出版权自成立之日起,持续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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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3043 ⑥有关计算机程序专有出版权的登记,准用第54条、第55条及第55条之2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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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3045 <新设 2009.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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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3047 第101条之7(计算机程序的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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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3049 ①计算机程序的著作财产权人与得到程序利用许可的人,可以与大总统令指定的人(以下称“保管人”)协商一致后,将程序的原始代码及技术信息等保存于保管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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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3051 ②得到程序利用许可的人,可以在第①款中协商的事由发生时,向保管人要求提供程序的原始代码及技术信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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