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字猴:1.702793108e+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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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3109 1.法院确定的禁治产人[1]或准禁治产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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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3111 2.被宣告破产而未恢复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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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3113 3.因违反本法而受到罚款以上的刑事处罚、或者受到停止执行先前刑罚的最后决定之日起一年内的人,或者是处于缓刑期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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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3115 4.在韩国没有住所地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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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3117 5.符合第1项至第4项的人是所属法人或团体的代表或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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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3119 ④根据第①款获得许可或报告从事著作权管理服务的人(以下称“著作权管理服务提供者”)有权向接受服务的著作财产权人和其他受益人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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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3121 ⑤著作权合理服务提供者在决定第4款规定的费用以及向作品利用者收取的使用费的费率和金额前应取得文化体育观光部长官的同意,但已报告从事著作权代理或经纪业务的人除外。<修正 2008.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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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3123 ⑥文化体育观光部长官同意后,还须经过韩国著作权委员会的审议。必要的情况下,文化体育观光部长官可以指定同意期限,或者修正申请内容后再同意。<修正 2009.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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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3125 ⑦依据第⑤款规定对费率或金额提出申请的,或者表示同意的,文化体育观光部长官应根据大总统令的规定对同意的内容进行公告。<修正 2008.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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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3127 ⑧为了保护著作权人的权利及利益、相关利益人,或者方便对作品的使用,文化体育观光部长官可以对根据第⑤款作出同意的内容进行修正。<修正 2008.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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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3129 第106条(著作权信托服务提供者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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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3131 ①著作权信托服务提供者必须根据大总统令,将其管理的作品以季度目录形式制作成图书或者电子形式,以便任何人可以在营业时间内随时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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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3133 ②他人以书面形式提出利用申请时,如无正当理由,著作权信托服务提供者应将大总统令所规定的、签订著作权使用合同所必要的信息在合理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提供给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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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3135 第107条(查阅资料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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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3137 著作权信托服务提供者,可以要求以营利为目的而利用作品的使用者提供估算作品使用费的必要资料。在此情况中,如无正当理由,使用者应当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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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3139 第108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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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3141 ①文化体育观光部长官可以要求著作权管理服务提供者提交所从事的著作权管理服务的报告。<修正 2008.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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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3143 ②文化体育观光部长官为了保护作者的权益,或者方便作品的使用,可以对于著作权管理服务业务发出必要的命令。<修正 2008.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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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3145 第109条(许可的撤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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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3147 ①著作权管理服务提供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文化体育观光部长官可以限定其在六个月以内的期限里停止业务:<修正 2008.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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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3149 1.收取的费用超过了第105条第⑤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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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3151 2.收取的许可费超出了第105条第⑤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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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3153 3.无正当理由,而未提交第108条第①款规定的报告,或者提交虚假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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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3155 4.接到了第108条第②款规定的命令,无正当理由而未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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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3157 ②如果著作权管理服务提供者实施了下列行为之一的,文化体育观光部长官可以取消著作权管理服务许可业务:<修正 2008.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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