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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3143 ②文化体育观光部长官为了保护作者的权益,或者方便作品的使用,可以对于著作权管理服务业务发出必要的命令。<修正 2008.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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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3145 第109条(许可的撤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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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3147 ①著作权管理服务提供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文化体育观光部长官可以限定其在六个月以内的期限里停止业务:<修正 2008.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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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3149 1.收取的费用超过了第105条第⑤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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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3151 2.收取的许可费超出了第105条第⑤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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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3153 3.无正当理由,而未提交第108条第①款规定的报告,或者提交虚假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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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3155 4.接到了第108条第②款规定的命令,无正当理由而未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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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3157 ②如果著作权管理服务提供者实施了下列行为之一的,文化体育观光部长官可以取消著作权管理服务许可业务:<修正 2008.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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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3159 1.以欺诈或其他非法手款取得许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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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3161 2.接到第①款规定的停止业务的命令后,仍继续从事管理服务业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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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3163 第110条(听证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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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3165 文化体育观光部长官撤销第109条第②款规定的著作权管理服务许可或者命令停止营业时,应该召开听证会。<修正 2008.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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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3167 第111条(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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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3169 ①著作权管理服务提供商实施了第109条第①款规定的任何一项行为而被命令停止营业的同时,文化体育观光部长官可以作出五千万韩元以下的罚款。<修正 2008.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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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3171 ②如果得到第①款规定的受到罚款处分的人,没有在限定期限内交纳罚款,文化体育观光部长官可以依据滞纳国税处分的先例而进行征收。<修正 2008.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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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3173 ③依据第①款及第②款的规定而征收的罚款,可以建立对作品公平利用的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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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3175 ④依据第①款的规定并基于违反的类型和程度而征收的罚款,及第③款规定的罚金的使用程序等事项依照大总统令而定。<修正 2009.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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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3177 [1]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译者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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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3182 十二国著作权法 [:1702776874]
1702793183 十二国著作权法 第八章 著作权委员会<修正 2009.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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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3185 第112条(著作权委员会的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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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3187 ①为了建立作品的公平使用制度、审议受本法保护的著作权及其他权利(以下称“著作权”)的事项、斡旋和调解有关著作权纠纷(以下称“纠纷”),并完成与保护著作权以及其公正的利用有关的工作,设立韩国著作权委员会(以下称“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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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3189 ②委员会是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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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3191 ③有关委员会的事项,本法没有规定的,准用《民法》中有关财团法人的规定。在此情况下,将委员会委员视为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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