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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此外,在著作权或者文化产业拥有业务学识和丰富经验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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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委员的任期为三年,可以连任。但是,被任命到指定职位上的委员的任期为该职位的任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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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如果委员缺员,则应当根据第②款的规定补选委员,并且补选委员的任期为上一任的剩余期限。但是,如果委员数超过二十人,可以不委托补选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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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为了有效履行委员会的工作,可以根据业务领域类别分别设置分委员会。如果分委员会表决委员会委托的事项,将视为委员会的表决。<新设 2009.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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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3条(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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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修正 2009.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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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斡旋或调停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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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议第105条第⑥款规定的著作权管理服务提供者收取的费用或使用费的费率或金额,以及文化体育观光部长官或者三名以上委员共同提出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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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建立公平的作品利用秩序,以及促进作品的合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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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为了保护著作权而进行国际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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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开展著作权的研究、教育及提高社会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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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配合制定著作权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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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配合制定有关技术性保护措施及权利管理信息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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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建立并运营著作权信息管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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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就著作权侵权提供专家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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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根据第133条之3的规定,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提出修正劝告,提请文化体育观光部长官提出修正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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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履行法律法令赋予委员会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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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履行文化体育观光部长官委托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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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3条之2(斡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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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欲通过斡旋解决纠纷的,可以向委员会提出斡旋申请书,申请斡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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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委员会收到第①项规定的斡旋申请,应从委员中指定斡旋委员并进行斡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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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斡旋委员判定无法以斡旋解决纠纷的,可以中止斡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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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根据本法就斡旋中的争议提出调停时,相关的斡旋视为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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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斡旋成立时,斡旋委员应该制作斡旋书,并与当事人共同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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⑥有关斡旋申请及其程序的事项依大总统令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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