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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案旨在重述版权法并对其予以相应修订;对表演者和其他表演方的权利制定了新的规定;对原创设计授予设计权;对1949年注册设计法进行了修订;对专利代理人及商标代理人作出了规定;对某些郡法院赋予了专利和设计案件的管辖权;对专利法进行了修订;对规避电子作品复制保护措施的设备进行了规制;为欺骗性传播接收创设了惩罚条款;将欺诈性申请或使用商标的行为规定为违法行为;制定规则以保障伦敦大奥德蒙街儿童医院的利益;使某些国际组织能够获得财政援助;本法案基于上述目的及其相关目的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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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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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案由最为英明的女王陛下颁布,并在本届议会上,经由上议院神职议员和世俗议员以及下议院的建议、同意和授权,具体规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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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国著作权法 第一编 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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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版权之存续、权属及存续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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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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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版权与版权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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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版权是依据本编存在于下列作品中的一种财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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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独创性文字、戏剧、音乐或者艺术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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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录音制品、电影或广播,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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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出版物的版式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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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本编中,“版权作品”是指享有版权的上述种类中的任何一种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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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仅当本编关于版权保护要件得到满足的情况下(见本编第153条,以及涉及该条的条款),有关作品方能享有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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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版权所赋予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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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任何一类作品的版权所有人享有实施为第二章所列明的受该类作品的版权所限定的行为之排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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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关于特定类型的版权作品,由本编第四章所赋予的下述权利(精神权利)由作品的作者、导演或委托人享有,而不论其是否为版权所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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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第77条(表明作者或导演身份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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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第80条(反对对作品加以贬损的权利),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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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第85条(对某些照片和影片享有隐私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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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种类及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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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文字、戏剧和音乐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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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本编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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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作品是指除戏剧或音乐作品以外,任何以书面、口述或者演唱形式表现的作品,其相应地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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