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字猴:1.702793922e+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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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3923 (4)本编所称的无线广播制作地,是指在广播制作者的控制与负责下,携带有节目的信号被引入不受干扰的传输链的地点(包括在卫星传播的情况下,导向卫星而传往地球的传送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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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3925 (4A)第(3)款与第(4)款之效力从属于第6A条(特定卫星广播的保护措施)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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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3927 (5)本编所涉及的广播接收包括通过电信系统对广播进行转输的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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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3929 (5A)对所接收广播的即时转播,为本编之目的,应视为独立的广播行为,此行为独立于对转播的广播节目的制作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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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3931 (6)侵犯或在某种程度上侵犯其他广播之版权的广播,不享有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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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3933 6A.——特定卫星广播之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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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3935 (1)本条款适用于,通过卫星传输的广播制造地位于欧洲经济区之外的国家,并且该国不提供下列之最低保护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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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3937 (a)作者基于无线广播所享有的排他性权利,应相当于第20条(向公众传播的侵权行为)中基于文字、戏剧、音乐和艺术作品、电影或广播等作品所享有的排他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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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3939 (b)关于现场无线直播的权利,应相当于第182条第(1)款(b)项(表演的现场直播需获得准许)对表演者所授予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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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3941 (c)录音制品制作者与表演者对于录音制品的无线广播享有分享合理报酬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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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3943 (2)当携带有节目的信号被传送至卫星(“上行链路站”)的地点位于欧洲经济区国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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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3945 (a)该地点应被视为广播制作地,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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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3947 (b)该“上行链路站”运营者应被视为广播制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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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3949 (3)虽然“上行链路站”并不位于欧洲经济区国家,但是由居住在欧洲经济区国家中的人委托制作该广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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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3951 (a)该人应被视为广播制作者,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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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3953 (b)其在欧洲经济区的主营业地应视为广播制作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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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3955 7.【已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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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3957 8.——出版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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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3959 (1)从出版物版式设计之版权的角度而言,本编中的“出版物”,是指一部或多部文字、戏剧或者音乐作品的全部或任何部分之已出版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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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3961 (2)若出版物之版式设计是复制或在某种程度上复制了在先的版式设计,则其不享有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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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3963 作者身份与版权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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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3965 9.——作品的作者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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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3967 (1)本编中与作品相关之“作者”,是指创作作品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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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3969 (2)该人应当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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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3971 (aa)在作品为录音制品的情况下,制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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