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02793972
1702793973
(ab)在作品为电影的情况下,制片者与总导演;
1702793974
1702793975
(b)在作品为广播的情况下,广播制作者[见第6条(3)款],或者,在通过接收和即时中转传输其他广播的情况,其他广播的制作者;
1702793976
1702793977
(c)【已删除】
1702793978
1702793979
(d)在作品为出版物的版式设计的情况下,出版者。
1702793980
1702793981
(3)对于电脑生成的文字、戏剧、音乐或者艺术作品而言,作者应是对该作品创作进行必要安排的人。
1702793982
1702793983
(4)本编所称的“作者身份不明”之作品,是指作者的身份无法识别,或者在合作作品的情形下,所有作者的身份均无法识别的作品。
1702793984
1702793985
(5)为本编之目的,若一个人不能通过合理查询确定作者身份,则应当认为作者身份不明;而一旦作者身份被确认,则不应再被视为身份不明。
1702793986
1702793987
10.——合作作品
1702793988
1702793989
(1)本编中“合作作品”是指由两个或以上的作者合作完成的,且各个作者对作品的贡献不易于区分。
1702793990
1702793991
(1A)电影应被视为合作作品,除非该制作者与总导演是同一人。
1702793992
1702793993
(2)只要不止一人参与了广播的制作,则该广播应被视为合作作品。[见第6条第(3)款]
1702793994
1702793995
(3)本章所涉及的作品的作者,在合作作品的情况下,除非另有规定,应认为是指该作品的全部作者。
1702793996
1702793997
11.——版权的原始归属
1702793998
1702793999
(1)在符合下列规定的情形下,作品的作者是该作品所有版权的原始所有人。
1702794000
1702794001
(2)除非雇佣合同另有规定,当文字、戏剧、音乐、艺术作品,或电影是雇员在雇佣过程中完成的,其雇主是该作品版权的原始所有人。
1702794002
1702794003
(3)本条款并不适用于皇室版权或者议会版权(见第163和第165条),或者依第168条而存在之版权(特定国际机构的版权)。
1702794004
1702794005
版权之期限
1702794006
1702794007
12.——文字、戏剧、音乐或者艺术作品的版权期限
1702794008
1702794009
(1)以下条款对文字、戏剧、音乐或艺术作品的版权期限具有效力。
1702794010
1702794011
(2)版权终止于自作者死亡当年年末起算的第70年年末,并受下列规定之约束。
1702794012
1702794013
(3)若作品的作者身份不明,则其版权终止于——
1702794014
1702794015
(a)自作品创作完成当年年末起算的第70年年末,或者
1702794016
1702794017
(b)若在该期间内该作品可为公众获取,则为自作品首次可为公众获取当年年末起算的第70年年末,并受下列规定之约束。
1702794018
1702794019
(4)第(2)款适用于第(3)款之(a)项或(b)项所指明的期限届满前作者身份被确定的情况。
1702794020
1702794021
(5)为第(3)款之目的,可为公众获取包括——
[
上一页 ]
[ :1.702793972e+09 ]
[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