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字猴:1.702793948e+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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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3949 (3)虽然“上行链路站”并不位于欧洲经济区国家,但是由居住在欧洲经济区国家中的人委托制作该广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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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3951 (a)该人应被视为广播制作者,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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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3953 (b)其在欧洲经济区的主营业地应视为广播制作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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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3955 7.【已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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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3957 8.——出版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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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3959 (1)从出版物版式设计之版权的角度而言,本编中的“出版物”,是指一部或多部文字、戏剧或者音乐作品的全部或任何部分之已出版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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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3961 (2)若出版物之版式设计是复制或在某种程度上复制了在先的版式设计,则其不享有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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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3963 作者身份与版权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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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3965 9.——作品的作者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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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3967 (1)本编中与作品相关之“作者”,是指创作作品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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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3969 (2)该人应当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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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3971 (aa)在作品为录音制品的情况下,制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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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3973 (ab)在作品为电影的情况下,制片者与总导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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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3975 (b)在作品为广播的情况下,广播制作者[见第6条(3)款],或者,在通过接收和即时中转传输其他广播的情况,其他广播的制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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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3977 (c)【已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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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3979 (d)在作品为出版物的版式设计的情况下,出版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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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3981 (3)对于电脑生成的文字、戏剧、音乐或者艺术作品而言,作者应是对该作品创作进行必要安排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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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3983 (4)本编所称的“作者身份不明”之作品,是指作者的身份无法识别,或者在合作作品的情形下,所有作者的身份均无法识别的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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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3985 (5)为本编之目的,若一个人不能通过合理查询确定作者身份,则应当认为作者身份不明;而一旦作者身份被确认,则不应再被视为身份不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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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3987 10.——合作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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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3989 (1)本编中“合作作品”是指由两个或以上的作者合作完成的,且各个作者对作品的贡献不易于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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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3991 (1A)电影应被视为合作作品,除非该制作者与总导演是同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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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3993 (2)只要不止一人参与了广播的制作,则该广播应被视为合作作品。[见第6条第(3)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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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3995 (3)本章所涉及的作品的作者,在合作作品的情况下,除非另有规定,应认为是指该作品的全部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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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3997 11.——版权的原始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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