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字猴:1.702794572e+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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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4573 (a)若依处分之目的,则其应被视为侵权复制品;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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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4575 (b)若该处分侵犯了版权,则在随后的基于任何目的实施的行为中,该复制品均将被视为侵权复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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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4577 (10)在第(9)款中,“处分”是指销售、出租,或者为销售、出租而要约、展示,或者向公众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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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4579 31B.——为视觉障碍者提供的多份复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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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4581 (1)若被批准的机构合法持有以下作品原件之全部或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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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4583 (a)商业性出版的文字、戏剧、音乐或艺术作品;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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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4585 (b)商业性的出版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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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4587 该机构为因其缺陷而无法接触原件的视觉障碍者个人使用之目的而制作、提供可易于其使用之复制品的,不构成对作品或出版物的版式设计之版权的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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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4589 (2)第(1)款不适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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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4591 (a)若原件是音乐作品或者音乐作品之部分,且易于使用之复制品的制作将含有对该作品或部分作品表演的录制;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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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4593 (b)若原件是数据库或者数据库之部分,且易于使用之复制品的制作将侵犯数据库之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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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4595 (3)若存在由版权所有人或经其授权而制作的、在形式或者实质方面均在相同程度上可供视觉障碍者使用的复制品,且该种形式的复制品在一定程度上可从商业途径获取,则第(1)款的规定不适用于易于使用的复制品的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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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4597 (4)为特定视觉障碍者制作易于使用的复制品的,若存在由版权所有人或经其授权而制作的该人易于使用的复制品,且该种形式的复制品在一定程度上可从商业途径获取,则该复制品的制作不适用于第(1)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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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4599 (5)依据本条款所制作的易于使用的复制品必须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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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4601 (a)依据本条款所作的说明;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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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4603 (b)充分的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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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4605 (6)若被批准的机构提供依本条款制作的复制品需要收费,则该费用不得超过制作和提供该复制品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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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4607 (7)被批准的机构依本条款制作复制品的,若其为教育机构,则必须保证该复制品仅用于教学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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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4609 (8)若原件以电子形式保护其复制,则任何依据本条款所制作的该原件的易于使用的复制品,只要其具有合理的可操作性,即应采取相同或者等效的复制保护措施(除非版权所有者同意不采取此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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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4611 (9)若被批准的机构持续持有依第(1)款所制作的易于使用的复制品,则当其依该款不再享有权利制作或提供该复制品时,该复制品应被视为侵权复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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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4613 (10)基于本条规定而不构成侵权的可供视觉障碍者使用的复制品,其后被处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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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4615 (a)若依处分之目的,则其应被视为侵权复制品;以及
1702794616
1702794617 (b)若该处分侵犯了版权,则在随后的基于任何目的实施的行为中,其均将被视为侵权复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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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4619 (11)第(10)条中“处分”是指销售、出租,或者为销售、出租而要约、展示,或者向公众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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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4621 (12)“被批准的机构”是指非营利性的教育机构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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