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字猴:1.702794622e+09
1702794622
1702794623 (13)“提供”包括出租。
1702794624
1702794625 31C.——中间复制品与记录
1702794626
1702794627 (1)依第31B条之规定被授权制作易于使用的复制品的机构,可以持有在制作该复制品过程中必然产生的原件之中间复制品,但——
1702794628
1702794629 (a)只有或只要被批准的机构继续有权制作该原件的易于使用的复制品;并且
1702794630
1702794631 (b)只为进一步制作易于使用的复制品之目的。
1702794632
1702794633 (2)违反第(1)款之规定的中间复制品应被视为侵权复制品。
1702794634
1702794635 (3)被批准的机构可以向另一被批准的机构出借或转让中间复制品,且该另一被批准的机构依第31B条有权制作该作品或出版物的易于使用的复制品。
1702794636
1702794637 (4)若被批准的机构(“A”)向另一人(“B”)出借或转让中间复制品,则构成对版权之侵犯,除非A有合理理由相信B——
1702794638
1702794639 (a)是另一被批准的机构,且依第31B之规定有权制作该作品或出版物的易于使用的复制品;
1702794640
1702794641 (b)将仅为进一步制作易于使用的复制品之目的而使用该中间复制品。
1702794642
1702794643 (5)若被批准的机构出借或转让该中间复制品需要收费,则该费用不得超过出借或转让的成本。
1702794644
1702794645 (6)被批准的机构必须——
1702794646
1702794647 (a)记录依第31B之规定所制作的易于使用的复制品以及该复制品所提供的对象;
1702794648
1702794649 (b)记录任何依本条款之规定所出借或转让的中间复制品以及出借或转让的对象;以及
1702794650
1702794651 (c)允许版权所有人或者其代表人,在给予合理通知后,在任何合理时间检查该记录。
1702794652
1702794653 (7)在依第31B条规定的制作易于使用的复制品的合理时间内,或依此条规定出租或转让中间件的,该被批准的机构必须——
1702794654
1702794655 (a)通知每一相关代表机构;或者
1702794656
1702794657 (b)若无此类机构的,通知版权所有人。
1702794658
1702794659 (8)相关代表机构——
1702794660
1702794661 (a)代表特定的版权所有人,或者相关类型的版权作品之版权所有人;并且
1702794662
1702794663 (b)已告知国务大臣其所代表的版权所有人或版权所有人团体。
1702794664
1702794665 (9)若被批准的机构基于合理理由无法确定版权所有人的名字与地址,则不要求其依第(7)(b)款之规定对版权所有人履行通知义务。
1702794666
1702794667 31D.——许可方案
1702794668
1702794669 (1)在下列情况下,制作特定形式的易于使用的复制品不适用第31B的规定——
1702794670
1702794671 (a)在许可机构所运行的许可方案中,该许可机构可以颁发制作和提供该种形式的版权作品的复制品的许可;
[ 上一页 ]  [ :1.702794622e+09 ]  [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