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字猴:1.702794638e+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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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4639 (a)是另一被批准的机构,且依第31B之规定有权制作该作品或出版物的易于使用的复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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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4641 (b)将仅为进一步制作易于使用的复制品之目的而使用该中间复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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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4643 (5)若被批准的机构出借或转让该中间复制品需要收费,则该费用不得超过出借或转让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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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4645 (6)被批准的机构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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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4647 (a)记录依第31B之规定所制作的易于使用的复制品以及该复制品所提供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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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4649 (b)记录任何依本条款之规定所出借或转让的中间复制品以及出借或转让的对象;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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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4651 (c)允许版权所有人或者其代表人,在给予合理通知后,在任何合理时间检查该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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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4653 (7)在依第31B条规定的制作易于使用的复制品的合理时间内,或依此条规定出租或转让中间件的,该被批准的机构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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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4655 (a)通知每一相关代表机构;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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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4657 (b)若无此类机构的,通知版权所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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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4659 (8)相关代表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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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4661 (a)代表特定的版权所有人,或者相关类型的版权作品之版权所有人;并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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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4663 (b)已告知国务大臣其所代表的版权所有人或版权所有人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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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4665 (9)若被批准的机构基于合理理由无法确定版权所有人的名字与地址,则不要求其依第(7)(b)款之规定对版权所有人履行通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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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4667 31D.——许可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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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4669 (1)在下列情况下,制作特定形式的易于使用的复制品不适用第31B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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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4671 (a)在许可机构所运行的许可方案中,该许可机构可以颁发制作和提供该种形式的版权作品的复制品的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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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4673 (b)该方案具有合理的限制;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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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4675 (c)该许可机构已将该方案及其任何修改告知国务大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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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4677 (2)若方案包含有下列条款或条件,则其不具有合理限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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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4679 (a)意图阻止或限制可依第31B条或第31C条所采取的措施;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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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4681 (b)具有该效果。
1702794682
1702794683 (3)但第(2)款不适用于下列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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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4685 (a)版权所有人不再出版或授权出版该版权作品;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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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4687 (b)有合理理由阻止或限制制作该作品的易于使用的复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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