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字猴:1.702794838e+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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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4839 (a)是在该机构的活动过程中由教师或学生进行的,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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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4841 (b)是为教学之目的由任何人在该机构中所进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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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4843 则不属于版权侵权意义上的公开表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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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4845 (2)教育机构以教学指导为目的,为上述观众播放或放映录音制品、电影或广播的,不构成基于版权侵权目的所进行的公开播放或者放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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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4847 (3)为前款之目的,仅为学生家长的人不是与教育机构之活动有直接联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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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4849 35.——教育机构制作的广播录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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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4851 (1)为本单位之教学目的,教育机构制作或以其名义所制作的广播录制品,或者此类录制品之复制品的,当其附有充分声明并且该教育目的为非商业性的,则该制作行为不侵犯该广播以及收录其中的作品之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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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4853 (1A)教育机构场所内的人将广播之录制品或者此类录制品之复制品向公众传播的,若该广播之录制品或者此类录制品之复制品之制作依据第(1)款不构成版权之侵犯,且位于教育机构场所之外的人无法接收该传播的,则其并不侵犯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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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4855 (2)为本条之目的,本条款并不适用于依第143条有关许可方案所确定或一定程度上确定的许可的颁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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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4857 (3)依本条款制作而不构成侵权之复制品随后被处分的,且依其后所有处分之目的,处分行为均侵犯版权,则该复制品应被认定为侵权复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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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4859 为此目的,“处分”是指销售、出租,或者为销售、出租而要约、展示,或者在教育机构场所内向该场所外的任何人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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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4861 36.——教育机构对出版作品片段之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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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4863 (1)教育机构或者以其名义可以在本条款所允许的范围内为教学目的而对已出版文字、戏剧或者音乐作品的片段进行复制的,当其附有充分声明且该教学为非商业性目的时,该复制行为不侵犯作品的任何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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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4865 (1A)在第(1)款规定情形下,当制作复制品附上声明无操作可能性或其他原因时,则无需进行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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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4867 (1B)教育机构为教学指导之目的,可以在本条款所允许的范围内制作或以其名义制作出版物之片段的复制品,而不构成对其版面设计版权的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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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4869 (2)教育机构根据本条款,在任一季度,即在1月1日到3月31日、4月1日到6月30日,7月1日到9月30日或者10月1日到12月31日,对任何作品的复制量均不得超过作品总量的百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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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4871 (3)若在某种程度上,对有关的复制行为可以经由授权获得许可并且该复制品的制作者明知或者应当知道此事实的,则该复制不享有本条款之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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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4873 (4)授权教育机构基于教育目的复制已出版作品片段的许可,不得包含意图将可复制(付费或免费)的作品部分限制在本条款所允许的比例之下的条款,否则该条款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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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4875 (5)依本条款制作而不构成侵权之复制品随后被处分的,且依其后所有处分之目的,处分行为均侵犯版权,则该复制品应被认定为侵权复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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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4877 为此目的,“处分”是指销售、出租,或者为销售、出租而要约、展示,或者向公众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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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4879 36A.——教育机构之出借复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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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4881 教育机构出借作品之复制品的行为不侵犯作品之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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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4883 图书馆与档案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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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4885 37.——图书馆与档案馆: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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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4887 (1)第38条到第43条(图书馆与档案馆之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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