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02794938
1702794939
(ii)个人学习,
1702794940
1702794941
并且不会将其用于其他目的;
1702794942
1702794943
(b)任何人不得拥有一份以上同一材料的复制品或者复制超出该作品合理比例的复制品;并且
1702794944
1702794945
(c)获得复制品的人应当支付的费用不低于复制品制作的成本(包括图书馆的一般支出)。
1702794946
1702794947
40.——同一资料多份复制之限制
1702794948
1702794949
(1)为第38条与第39条(图书馆员对出版物之文章或作品部分篇章之复制)规定之目的,只有当图书馆员认为其需求与其他人的相似需求无关联时方可获得复制品。
1702794950
1702794951
(2)条例可以规定——
1702794952
1702794953
(a)若是在实质相同的时间,为实质相同的目的,复制实质相同的材料,则该需求应被认为是相似的;并且
1702794954
1702794955
(b)若数人在相同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了相关材料的说明,则该需求应当被认定是相关的。
1702794956
1702794957
40A.——图书馆或档案馆之出借复制品
1702794958
1702794959
(1)公共图书馆出借公共出借权利方案内的书籍,不侵犯任何类型作品之的版权。
1702794960
1702794961
为此目的——
1702794962
1702794963
(a)“公开出借权利方案”是指依公开出借权利法案第1条而生效的方案,
1702794964
1702794965
(b)若某书籍符合方案有关适格之规定,则无论其事实上是否适格,该书籍皆属于公开出借权利方案内的书籍。
1702794966
1702794967
(2)非为营利目的而运营的指定图书馆或档案馆(而不是公共图书馆)出借作品复制品的,不构成对作品版权的侵犯。
1702794968
1702794969
41.——图书馆员之复制:向其他图书馆提供复制品
1702794970
1702794971
(1)指定的图书馆之馆员可以在满足规定条件的情况下,向另一指定的图书馆制造和提供下列作品的复制品——
1702794972
1702794973
(a)期刊中的文章,或者
1702794974
1702794975
(b)文字、戏剧或者音乐作品出版物的全部或部分,
1702794976
1702794977
该行为不侵犯该文章中文字、所附图解或者版式设计之版权。
1702794978
1702794979
(2)若在制作复制品时该图书馆员知道或者通过合理调查可以确定有权对复制品制作进行授权的人之姓名与地址,则无第(1)款(b)项之适用。
1702794980
1702794981
42.——图书馆员与档案馆员之复制:作品复制品之替换
1702794982
1702794983
(1)指定的图书馆或者档案馆之图书馆员或者档案馆员可以在满足规定条件的情况下,复制图书馆或者档案馆中永久收藏品中的任何作品——
1702794984
1702794985
(a)为了保存或者替换某收藏物,而将复制品永久收藏以对其进行增补或替换,或者
1702794986
1702794987
(b)为了替换另一指定的图书馆或者档案室之丢失或者被损毁破坏的永久收藏作品,
[
上一页 ]
[ :1.702794938e+09 ]
[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