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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行为不会侵犯任何文字作品、戏剧作品或者音乐作品的版权,该作品所附图解之版权,或者出版物之版式设计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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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规定的条件”应包括限制性规定,即将复制品的制作限定于购买相关作品的复制品以满足该目的不具有合理可行性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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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图书馆员或者档案馆员实施的复制:特定未发表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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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指定图书馆与档案馆之馆员可以在满足规定条件的情况下,制作并提供图书馆或档案馆文件中的文字、戏剧或者音乐作品的全部或者部分,不侵犯作品或该作品图解之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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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条款规定不适用于下列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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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在文件被图书馆或档案馆收藏前,该作品就已发表,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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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版权所有者禁止对作品的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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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图书馆员或者档案馆员在复制作品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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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规定条件”包括下列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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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满足图书馆员所要求的下列目的时方可获得该复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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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为非商业性目的之研究,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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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个人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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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且不会将其用于其他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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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任何人不得拥有一份以上同一材料的复制品;并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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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获得复制品的人应当支付的费用不低于复制品制作的成本(包括图书馆或档案馆的一般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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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为出口目的对作品的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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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项具有重要的文化或者历史价值或利益的文章,仅当其在某一适当的图书馆或档案馆制作并存有复制品的情况下才能从联合王国合法出口,则制作该复制品的行为不构成对版权的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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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A.——法定收藏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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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下列情况下,法定图书馆复制或他人以其名义复制互联网上的作品的,不构成对版权的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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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该作品属于依据2003年法案第10条第(5)款的规定所指定的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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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其在互联网上的发表,或者其互联网发表人,以规定的方式与联合王国相关联,并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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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该复制行为符合规定的任何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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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据2003年法案第7条的规定所允许实施的与相关材料有关的任何行为,不构成版权之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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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关于对相关材料所实施的规定行为,国务大臣可以颁布指令排除本章此类条款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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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依第(3)款的规定,对以下行为可以以专门的条款加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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