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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对规定的相关材料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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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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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本条的规定可为不同目的规定不同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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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本条的规定应当以法定文件形式作出,并受议会任一院撤销决定之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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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本条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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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003年法案”是指2003年法定收藏图书馆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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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收藏图书馆”、“读者”及“相关材料”与2003年法案第7条所规定的意义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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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规定的”是指由国务大臣所颁布的指令所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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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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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议会与司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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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议会或司法程序之目的所实施的任何行为皆不侵犯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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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为报道上述程序所实施的任何行为皆不侵犯版权;但此规定不可解释为允许对已经发表的报道该程序的作品进行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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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皇室议会与法定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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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皇室议会或法定调查之目的所实施的任何行为皆不侵犯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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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为报道任何此类公开的程序之目的所实施的任何行为皆不侵犯版权;但此规定不可解释为允许对已经发表的报道该程序的作品进行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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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皇室议会或法定调查或出自其中的材料之报道的复制品之公开发行不构成版权之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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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本条款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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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室议会”包括依1973年北爱尔兰宪法法案第7条第(2)款规定之女王授权国务大臣为北爱尔兰指定的议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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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调查”是指依据某项法律所施加的义务或者授予的权利所进行的调查或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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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可供公共调查或者官方登记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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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基于向公众发行复制品之目的,经适当的人之授权,对根据法定要求供公众查阅的或法定登记的材料中的任何事实性信息的复制,不构成对该材料作为文字作品所享有版权之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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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为便于公众在更方便的时间或地点进行查阅,或为根据法定条件的要求为权利行使提供便利之目的,经适当的人之授权,对根据法定要求供公众查阅的材料进行复制与发行,不构成对版权的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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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为传播该信息之目的,经适当的人之授权,对根据法定要求供公众查阅的或法定登记的材料——该材料含有一般科学、技术、商业或者经济利益等内容——进行复制或向公众发行,不构成对版权的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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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国务大臣可以通过指令规定第(1)款、第(2)款或者第(3)款,在指令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仅适用于以明确方式所标识的复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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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国务大臣可以颁布指令规定第(1)款至第(3)款根据指令所述的修改,在一定程度上适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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