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字猴:1.702795092e+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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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5093 (a)由下列人员或机构提供的供公众查阅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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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5095 (i)指令中规定的国际机构,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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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5097 (ii)依据联合王国所加入的国际条约在联合王国境内工作的人,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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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5099 (b)由指令中规定的国际机构维持的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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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5101 以上情形下之适用,与涉及根据法定要求供公众查阅的或法定登记的材料的情形下之适用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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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5103 (6)在本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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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5105 “适当的人”是指应当向公众提供查阅材料的人,或者维持登记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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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5107 “法定注册”是指根据法定要求维持之注册;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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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5109 “法定要求”是指根据法律中的条款或者根据依该法律所制定的条款,所规定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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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5111 (7)依本条款所颁布之指令应当以法定文件形式作出,并受议会任一院撤销决定之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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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5113 48.——为公共事务向皇室传递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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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5115 (1)本条款适用于以下情形:文字、戏剧、音乐或者艺术作品经版权所有人许可基于任何目的在公共事务过程中被传递至皇室;以及记录或者收录该作品的文件或者其他材料由皇室拥有、由皇室监管或者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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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5117 (2)为该作品被传递至皇室所欲达成之目的,或者为版权所有人可以合理预见的任何相关目的,皇室可以复制该作品并向公众发行该作品之复制品,而不构成对作品版权之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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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5119 (3)若作品已因本条款之外的原因被发行,则皇室不得根据本条款之规定复制该作品或者向公众发行该作品之复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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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5121 (4)第(1)款之“公共事务”包括由皇室实施之任何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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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5123 (5)若皇室与版权所有人有相反约定,则以该约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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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5125 (6)本条中“皇室”包括1990年国家健康服务与社区医疗法案第60条第(7)款所定义的健康服务组织、依2006年国家健康服务法案第18条所设立的基本医疗基金会、医疗质量委员会、依2006年国家健康服务法案第25条、2006年国家健康服务(威尔士)法案第18条或者1978年国家健康服务(苏格兰)法案所设立的国家健康服务基金会,以及国家健康服务信托基金会;并且第(1)款所涉及之公共事务应作相应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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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5127 49.——公共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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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5129 依据1958公共档案法、1937年苏格兰公共档案法、1923年北爱尔兰公共档案法,或者威尔士公共档案(如2006年威尔士政府法案所定义)之含义,对于可为公众查阅之公共档案中包含的材料,该法案指定的任何政府部门可以实施或授权他人实施复制行为,且该复制品可以向任何人提供,而不侵犯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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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5131 50.——根据法定授权实施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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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5133 (1)若某种特定行为之实施是经议会法案所授权的,则除非该法案有其他规定,否则无论该法案之通过时间,该行为之实施不构成对版权的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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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5135 (2)第(1)款既适用于北爱尔兰立法体系中的法律,也适用于议会的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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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5137 (3)本条款不应被解释为对依任何法律而享有的任何法定授权抗辩之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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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5139 计算机程序:合法使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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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5141 50A.——备份复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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