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字猴:1.702796671e+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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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6672 (3)第(2)款所称的“无民事行为能力”是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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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6674 (a)在英格兰和威尔士,与1980年时效法案中的含义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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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6676 (b)在苏格兰,是指1973年权利与诉讼时效法案所规定的无法律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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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6678 (c)在北爱尔兰,与1958年(北爱尔兰)诉讼时效法中的含义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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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6680 (4)第108条(刑事诉讼中的交付令)中的命令,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自侵权复制品或工具制造之日起6年的期限届满后颁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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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6682 114.——处分侵权复制品或其他物品的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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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6684 (1)对于为执行第99条或第108条命令而交付,或者根据第100条而没收和扣押的侵权复制品或其他物品,申请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命令,对该侵权复制品或其他物品进行以下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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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6686 (a)将其没收并交予版权所有人,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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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6688 (b)将其销毁或进行其他法院认为适宜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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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6690 也可申请法院不作出上述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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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6692 (2)法院作出命令时,应当考虑在版权侵权诉讼中其他可用的救济方式是否足以赔偿版权所有人的损失并保护其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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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6694 (3)对于侵权复制品或其他物品享有利益者,应当根据法院规则制定向其送达通知的规范,且其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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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6696 (a)参与因本条的命令而发起的诉讼,无论其是否接到通知;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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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6698 (b)对法院作出的任何命令提起上诉,无论其是否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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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6700 本条的命令在上诉期届满之后才能生效,若在上诉期内有人提起上诉,该命令在最终决定或上诉程序终止时才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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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6702 (4)当对侵权复制品或其他物品享有利益者为一人以上时,法院应当以其认为公平的方式作出命令,(尤其)可以命令将该侵权复制品或其他物品出售或处分,再对所得收益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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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6704 (5)若法院决定不作出本条的命令,在被交付或占有之前占有、保管或控制侵权复制品或其他物品的人,有权要求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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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6706 (6)本条所规定的对侵权复制品或其他物品享有利益者,包括依据以下条款作出命令而对其有利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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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6708 (a)根据本条第204条、第23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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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6710 (b)根据1949年注册外观设计法第24D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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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6712 (c)根据1994年商标法第19条[包括具体实施该条的2006年共同体商标管条例(SI 2006/1027)第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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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6714 (d)根据2005年共同体设计条例(SI 2005/2339)第1C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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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6716 114A.——英格兰和威尔士或北爱尔兰对侵权复制品的没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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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6718 (1)在英格兰、威尔士或北爱尔兰,若任何与相关犯罪行为的调查或刑事诉讼有关的人占有以下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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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6720 (a)版权作品的侵权复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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