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字猴:1.702796771e+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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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6772 (b)在行为人被判定构成相关犯罪行为时,在法院所处刑罚之外,仍可以颁发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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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6774 (3)关于第(2)款(a)项规定的申请,只有当相关犯罪行为的实施与侵权复制品或其他物品有关时,法院才能颁发命令没收侵权复制品或其他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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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6776 (4)若相关犯罪行为的实施与侵权复制品或其他物品的典型代表物有关,则法院可以推断该犯罪行为的实施与侵权复制品或其他物品有关(无论是因为该典型代表物与侵权复制品属于同样的设计,或属于寄售货物或者批量生产物品的一部分,或者其他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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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6778 (5)依照第(2)款(a)项提出申请的地方检察官,应向任何其认为是申请所涉及的侵权复制品或其他物品的所有者或其利益相关者的人送达申请复制件,并通知其有权出席申请听证会,以陈述侵权复制品或其他物品不应被没收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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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6780 (6)第(5)款所规定的送达应当按照1995年(苏格兰)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在简易程序中传讯被告人的相关规定来执行和证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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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6782 (7)按照第(5)款规定被送达通知之人,以及任何主张是申请所涉及的侵权复制品或其他物品的所有人或利益相关者的人,均有权出席申请听证会并陈述侵权复制品或其他物品不应被没收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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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6784 (8)法院在以下情形中不得根据第(2)款(a)项的申请颁发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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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6786 (a)按照第(5)款规定向其送达通知的人未出席听证程序,除非有证据证明该通知已向该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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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6788 (b)未送达第(5)款规定的通知,除非法院认为在特定情形下不送达通知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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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6790 (9)对于根据第(2)款(a)项规定的申请而颁发没收侵权复制品或其他物品的命令,任何参加或有权出席听证会并陈述侵权复制品或其他物品不应被没收理由的人,均可在命令颁发之日起21天之内通过中止法案向高等法院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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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6792 (10)《1995年(苏格兰)刑事诉讼法》(c.46)第182条第5款(a)项至(e)项适用于本法第(9)款规定的上诉之情形,同其适用于该法第二编规定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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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6794 (11)根据第(2)款(a)项规定的申请而颁发的命令在以下情形下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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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6796 (a)在命令颁发之日的第二天起21天届满之日发生效力,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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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6798 (b)若在上述21天之内提起第(9)款规定的上诉,则在上诉终止或放弃上诉时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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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6800 (12)根据第(2)款(b)项颁发的命令在以下情形下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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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6802 (a)在1995年(苏格兰)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上诉期间届满之日发生效力,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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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6804 (b)若在此期间提起上诉,则在上诉终止或放弃上诉时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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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6806 (13)依据本条被没收的侵权复制品或其他物品应根据法院的命令进行销毁,但第(14)款规定的情形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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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6808 (14)依据本条颁发的命令,法院可以将命令所涉及的侵权复制品或其他物品没收给版权所有人而不进行销毁,或者依照法院认为适宜的其他方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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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6810 (15)本条规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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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6812 “相关犯罪行为”是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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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6814 (a)第107条(1)、(2)或(2A)款规定的犯罪行为(制作侵权复制品或其他物品等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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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6816 (b)1968年商品说明法规定的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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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6818 (c)2008年市场误导商业保护条例所规定的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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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6820 (d)2008年不公平交易消费者保护条例所规定的犯罪行为,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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