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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在依第125条作出裁决的情形下,前提是该裁决的条款并未禁止转让;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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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在依第126条作出裁决的情形下,前提是原许可的条款并未禁止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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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法庭可以规定,依据第125条或第126条作出的裁决,或者依据第127条作出变更上述裁决的裁决,只要其变更应支付费用的数额,其效力即可追溯至该裁决作出之日以前,但不得早于申诉或申请作出之日,或者,若许可授予或到期在后,则不得早于许可授予或到期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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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作出了这样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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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一切必要的返还或者需进一步支付的费用应根据已支付的费用来确定,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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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第(1)款(a)项中规定的根据该裁决应支付的费用,在该裁决被随后的裁决变更的情形下,应被解释为根据随后的裁决应支付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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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A.——例外录音制品的许可或许可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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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条仅适用于将授权公开播放包括在广播节目中的例外录音制品的拟定许可或许可方案,且仅在下列情形下适用,即如果没有该许可或许可方案,公开播放例外录音制品将由于第72条第(1)款对例外录音制品的排除规定而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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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许可机构必须在除外录音制品的许可或许可方案进入实施之前,将该许可或许可方案的具体情况通知国务大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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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依据第(2)款已经做出通知的许可或许可方案,在通知后未满28天,许可机构不得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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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国务大臣应当对第(6)款规定的事项进行考虑,然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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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将该许可或许可方案递交至版权法庭,以决定该许可或许可方案在具体情况下是否合理,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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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通知许可机构其不打算将该许可或许可方案递交至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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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在第(5)款规定的情形下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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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如果国务大臣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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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许可机构在许可或许可方案付诸实施前未依据第(2)款给予其通知;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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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依据第(2)款作出通知后的28日内,该许可或许可方案被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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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款将不再适用,但是国务大臣可随时将该许可或许可方案递交至法庭,以决定该许可或许可方案在具体情况下是否合理,或者通知许可机构其不打算将该许可或许可方案递交至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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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第(4)款中提及的事项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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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拟定许可或许可方案的规定和条件是否考虑了第(7)款规定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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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国务大臣的收到的任何书面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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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法庭之前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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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处于相似情形下的其他人适用其他许可方案的可能性,或者获得授权许可的情况,以及这些许可或许可方案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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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许可机构在多大程度上征求将受拟定许可或许可方案影响的人或其代表组织的意见,以及由此采取的步骤(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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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第(6)款中提到的因素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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