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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教育机构的代表人或代表组织,和国务大臣认为应当通知其他人等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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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通知应当告知上述人等人有权在通知作出之日起6个月内就该提议向国务大臣作出书面或口头陈述;并且,如果任何一方希望作出口头陈述,国务大臣应指定一人听取陈述后向他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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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在考虑是否作出如此指令时,国务大臣应当考虑一切依据第(4)款向其作出的陈述,及其他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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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扩展许可方案或许可范围的指令的变更和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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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据第137条作出的指令生效后,该指令涉及作品的版权所有人可申请国务大臣变更或撤销该指令,并陈述其提出申请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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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国务大臣不应受理在原指令、或者依本条就之前申请作出的指令作出之日起两年内提出的申请,除非其认为情况特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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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对申请的理由加以考虑的基础上,国务大臣可以即刻维持其指令;否则,他应当就该申请通知以下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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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相关许可机构,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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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教育机构的代表人或代表组织,和其认为应当通知的其他人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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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通知应当告知上述人等有权在通知作出之日起2个月内就该申请向国务大臣作出书面或口头陈述;若任何一方希望作出口头陈述,则国务大臣应指定一人听取陈述,并向其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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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在考虑该申请时,国务大臣应当考虑申请的理由、一切依据第(4)款向其作出的陈述和其他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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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国务大臣可作出其认为适当指令,维持或撤销原指令(或者之前已变更过的指令),或者变更(或进一步变更)该指令以从中排除某些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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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对指令的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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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第137条(扩展许可方案或许可范围的指令)作出的指令所涉及作品的版权所有人可向版权法庭提起上诉,法庭在考虑过本条第(2)款所列应考虑事项的基础上,可以作出其认为适当的裁决,维持或撤销指令,或变更指令,以便排除其某些作品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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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当国务大臣依据第138条作出指令(确认、变更或撤销扩展许可方案或许可范围的指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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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指令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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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接到指令申请通知并据第138条第(4)款作出陈述的教育机构的代表人或代表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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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向版权法庭提起上诉,法庭有权维持或撤销国务大臣的指令,或作出本可由国务大臣作出的其他指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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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条规定的上诉应在指令作出之日起6周内或法庭允许的延长期限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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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依据第137条或第138条作出的指令在其作出之日起6周内不发生效力,若在此期限届满前有人提出上诉,那么在上诉程序终结或撤回之日前不得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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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若在此期限届满后提出的上诉,法庭的一切裁决均不影响在该裁决生效以前作出的、一切因对指令的信赖所实施行为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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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调查是否需要新的许可方案或一般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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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务大臣可以指派一人调查是否需要新的条款(是否以许可方案或一般许可的方式)来授权教育机构或其代表为教学指导的目的而翻印某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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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已出版的文字、戏剧、音乐或艺术作品,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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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出版物版式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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