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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第137条(扩展许可方案或许可范围的指令)作出的指令所涉及作品的版权所有人可向版权法庭提起上诉,法庭在考虑过本条第(2)款所列应考虑事项的基础上,可以作出其认为适当的裁决,维持或撤销指令,或变更指令,以便排除其某些作品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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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当国务大臣依据第138条作出指令(确认、变更或撤销扩展许可方案或许可范围的指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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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指令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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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接到指令申请通知并据第138条第(4)款作出陈述的教育机构的代表人或代表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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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向版权法庭提起上诉,法庭有权维持或撤销国务大臣的指令,或作出本可由国务大臣作出的其他指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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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条规定的上诉应在指令作出之日起6周内或法庭允许的延长期限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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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依据第137条或第138条作出的指令在其作出之日起6周内不发生效力,若在此期限届满前有人提出上诉,那么在上诉程序终结或撤回之日前不得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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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若在此期限届满后提出的上诉,法庭的一切裁决均不影响在该裁决生效以前作出的、一切因对指令的信赖所实施行为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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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调查是否需要新的许可方案或一般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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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务大臣可以指派一人调查是否需要新的条款(是否以许可方案或一般许可的方式)来授权教育机构或其代表为教学指导的目的而翻印某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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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已出版的文字、戏剧、音乐或艺术作品,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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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出版物版式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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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提是国务大臣认为该作品类型未被包括在现有的许可方案和一般许可的范围内,且不在依据第137条所授予的权力(将现有许可方案或许可的范围扩展到相类似的作品的权限)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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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调查程序必须依据国务大臣制定的规则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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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该规则应当特别规定对以下各方发出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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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国务大臣认为是该类作品版权所有人的代表人或代表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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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国务大臣认为是教育机构的代表人或代表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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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规定由上述人或组织向国务大臣作出口头或书面陈述,且对其他人或组织的通知或其作出陈述方面不得存在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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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被指定主持调查的人不得建议制定新的条款,除非他相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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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教育机构将因被授权翻印相关作品而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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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将这些作品归入许可方案或一般许可的范围不会与作品的正常利用发生冲突,也不会不合理地损害版权所有人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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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如果被指定主持调查的人建议制定新的条款,则其应当详细说明在新的条款下获得授权所需的一切条件,而非仅说明付费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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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本条所指的规定应当以法定文件形式作出,并受议会任一院撤销决定之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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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本条(及第141条)所称的“一般许可”是指由许可机构授予的涵盖其所适用的某一类型所有作品的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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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建议未被采纳时的法定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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