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字猴:1.702797497e+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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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7498 (1)据第140条提出建议的一年内,国务大臣可以通过指令规定,如果或者在某种程度上未依照建议制订新的条款,教育机构或其代表出于教学目的对建议所涉及作品的翻印应当视为已获得这些作品版权所有人的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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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7500 (2)为此目的,在满足下列条件的情形下,应视为已经按照建议制定出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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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7502 (a)经认证的许可方案已经被制定出来,有关机构可以据其获得许可,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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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7504 (b)一般许可已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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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7506 (i)被授予该机构或者为了该机构的利益被授予,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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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7508 (ii)依据第125条(对原许可条件的申诉),被该机构或其代表申诉到版权法庭,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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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7510 (iii)被提供给该机构或者为了该机构的利益被提供,且在未经申诉的情况下被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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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7512 且该许可方案或许可的条件与建议是相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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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7514 (3)此指令亦应当规定,所有现存的授权翻印的许可(不是根据认证过的许可方案或一般许可授予的许可),若其与指令提供的许可相比规定了更为严格的限制或对被许可人赋予更重的义务,则应当停止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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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7516 (4)指令应规定该许可无需缴纳版税,但是在其他方面,该许可应当符合建议中所列明的一切具体条件和国务大臣认为应当符合的相关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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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7518 (5)指令可以规定,依指令颁布的许可制作而不构成侵权之复制品随后被处分的,且依处分的目的构成版权侵权,则该复制品应被认定为侵权复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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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7520 本款中“处分”是指销售、出租,或者为销售、出租而要约、展示,或者公开展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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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7522 (6)指令应在其作出之日起至少6个月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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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7524 (7)指令可以随时更改,但不应因此而涵盖建议中未涉及的作品,或者移除建议中具体列明的条件;指令亦可被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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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7526 (8)本条所指的指令应当以法定文件形式作出,并受议会任一院撤销决定之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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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7528 (9)本条中的“经认证的许可方案”是指为本条目的依据第143条认证的许可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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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7530 出租某些作品的应缴纳的使用费或其他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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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7532 142.——出租某些作品的应缴纳的使用费或其他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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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7534 (1)版权所有人或要求享受被许可人待遇者可向版权法庭提出申请,要求其确定根据第66条(出租某些版权作品的复制品)应缴纳的使用费或其他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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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7536 (2)法庭应当审议此事项,并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合理的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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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7538 (3)任何一方其后均可向法庭申请变更该裁决,法庭应当审议此事项,然后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合理的裁决,维持或变更原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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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7540 (4)除非有法庭的特别许可,在原裁决或依第(3)款就前一申请作出裁决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提出第(3)款规定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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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7542 (5)依据第(3)款作出的裁决从其作出之日或法庭具体规定其后的某一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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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7544 许可方案的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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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7546 143.——许可方案的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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