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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被除名的人或被指定的人全部或主要是在苏格兰履行职责,在这种情况下,适当的资深法官为(苏格兰)最高民事法院院长,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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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被除名的人或被指定的人全部或主要是在北爱尔兰履行职责,在这种情况下,适当的资深法官为北爱尔兰首席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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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英格兰和威尔士首席法官可以任命一个司法人员(按照2005年宪制改革法案第109条第(4)款的定义)履行其在第(7)款下依据第(4)款指定人员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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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苏格兰)最高民事法院院长可以任命(苏格兰)最高民事法院的一名法官(该法官为枢密院第一组或第二组的成员)履行其在第(7)款下依据第(4)款指定人员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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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北爱尔兰首席法官可以任命以下人员履行其在第(7)款下依据第(4)款指定人员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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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002年(北爱尔兰)审判法附录1中所列办公部门的职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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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上诉法院常任法官(依据该法第88条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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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财政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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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财政部批准后,国务大臣应当决定向法庭成员支付一定的报酬(以工资或付费形式)和一定的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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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国务大臣可以为法庭任命一定的工作人员,人数及报酬应经财政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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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法庭成员的报酬和补贴、工作人员的报酬,以及经财政部批准的由国务大臣决定的法庭的其他费用,应当从议会提供的经费中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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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为诉讼目的之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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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任一诉讼之目的,版权法庭应当由以下人员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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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一名庭长,应当由法庭的主席或副主席来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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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两名或两名以上普通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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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如果法庭的成员对于某一事项不能达成一致同意,应当根据多数票作出裁决;在不同意见票数相同的情况下,应由法庭庭长再投一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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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若在法庭已经开始审理的诉讼的任何阶段,一名或多名成员不能继续参加审理,则只要减少后的成员不少于3人,该法庭的组成应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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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如果是庭长不能继续参加审理,主席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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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在剩下的成员中指定一名来履行庭长的职责,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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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指定合适的有资质的人参与诉讼,并就出现的任何法律问题为成员们提供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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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第(4)款(b)项所指“合适的有资质的”人,是指副主席、或者是有资格被任命为副主席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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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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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9.——法庭的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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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本章,版权法庭具有依据以下条款来审理和裁决诉讼之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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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a)第73条(对包含作品的广播再传输应支付的版税或其他报酬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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