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02797821
1702797822
154.——作者资格
1702797823
1702797824
(1)如果关键时刻作者符合以下条件,作品也将有资格获得版权的保护——
1702797825
1702797826
(a)依1981年英国国籍法的规定为英国公民、大不列颠独立领土公民、英国侨民、英国海外公民、英国国民或受英国法律保护的人,或者
1702797827
1702797828
(b)在联合王国或本编相关规定延伸适用的其他国家有个人住所或居所者,或者
1702797829
1702797830
(c)依据联合王国或本编相关规定延伸适用的其他国家的法律设立的机构。
1702797831
1702797832
(2)如果依据第159条(本编规定在其不延伸适用的地区的适用)的命令作出了规定,当作者在关键时刻是命令所涉及的国家的公民或国民、或在该国有个人住所或居所、或者是依据该国法律而设立的机构,作品同样有资格获得版权的保护。
1702797833
1702797834
(3)如果合作作品的作者之一在关键时刻符合第(1)款和第(2)款的要求,合作作品将有资格获得版权的保护;但如果作品仅依本条才有资格获得版权的保护,则只有对于符合上述要求的作者才应考虑适用下列条款——
1702797835
1702797836
第11条的第(1)款和第(2)款(版权的原始所有权;作者或作者雇主的权利),
1702797837
1702797838
第12条(版权的期限),及用于解释第12条和第9条第(4)款(“作者身份不明”的含义),以及
1702797839
1702797840
第57条(匿名或假名作品:在推定版权期已过或作者已死的情况下允许的行为)。
1702797841
1702797842
(4)文字、戏剧、音乐或艺术作品的关键时刻是指——
1702797843
1702797844
(a)未发表的作品,为作品创作完成之时,或者如果作品的创作完成持续了一段时间,则为这段时间的实质部分;
1702797845
1702797846
(b)已发表的作品,为作品首次出版的时间,或者,如果作者在作品出版前已经死亡,则为作者死亡之时。
1702797847
1702797848
(5)其他类型作品的关键时刻如下——
1702797849
1702797850
(a)录音制品或电影,为其制作完成之时;
1702797851
1702797852
(b)广播,为广播制作完成之时;
1702797853
1702797854
(c)【已删除】
1702797855
1702797856
(d)出版物的版式设计,为该版本首次出版之时。
1702797857
1702797858
155.——首次出版国资格
1702797859
1702797860
(1)文字、戏剧、音乐或艺术作品,录音制品或电影,或者出版物的版式设计若在以下地域首次出版,将有资格获得版权的保护——
1702797861
1702797862
(a)在联合王国,或者
1702797863
1702797864
(b)本编相关条款延伸适用的其他地区。
1702797865
1702797866
(2)如果依据第159条(本编规定在其不延伸适用的地区的适用)的命令作出了规定,只要作品在命令涉及的地区首次出版,该作品亦有资格受到版权的保护。
1702797867
1702797868
(3)为本条的目的,在一国的出版不得因在其他地方同时出版而被视为非首次出版;为此,在一国出版前30天内在其他地方的出版应被视为同时出版。
1702797869
1702797870
156.——传输地资格
[
上一页 ]
[ :1.702797821e+09 ]
[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