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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如果议案未获得御准,则直到被撤销或拒绝或有关它的议会程序已经用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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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与本编相关的议会版权(第165条除外)包括本条所规定的版权;并且,除以上提到的之外,本编有关此条项下版权之规定同样适用其他议会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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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根据本条已享有版权的议案之上不应存在其他版权或版权性质的权利;但是本条规定不影响未获得御准的有关议案,之后又被提议到大会时对本条的再一次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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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议院:关于版权的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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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持有、处分和行使版权之目的,在与版权相关的一切法律程序中,议会的每一议院应当被视为是具有法律资格的、不会被休会或者解散影响的法人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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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下议院作为版权所有人的职能应由议长代表下议院来行使;在经议长授权或者在议长职位空缺的情况下,该职能由筹款委员会的主席或副主席来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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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为此目的,在议会解散时担任下议院议长或者筹款委员会的主席或副主席的人可以继续行使职责,直到下一期议会作出相应的委任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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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上议院作为版权所有人的职能应由上议院书记官代表上议院来行使;在经书记官授权或者在书记官职位空缺的情况下,该职能由助理书记官或者宣读秘书来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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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与版权有关的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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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下议院提起的或者针对下议院的诉讼应当用“下议院议长”的名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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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上议院提起的或者针对上议院的诉讼应当用“上议院书记官”的名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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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杂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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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8.——版权归属于某个国际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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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独创的文字、戏剧、音乐或艺术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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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是由本条适用的国际组织的公务人员或雇佣人员创作的,或者是由该国际组织出版的,并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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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不符合第154条(关于作者的要求)或第155条(关于首次出版国的要求)的版权保护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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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本条,此种作品上仍然享有版权,并且该组织是原始版权所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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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条适用的国际组织是那些女王通过枢密令宣布适用本条的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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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根据本条规定而由国际组织作为原始版权所有人的版权的存续期间截止于作品完成之年年底起第50年年底,或者为出于履行联合王国国际义务之目的由女王陛下通过枢密令指定的更长的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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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为持有、处分和行使版权之目的,在与版权有关的法律程序中,本条适用的国际组织应当被认为是具备、并且在所有重要时刻具备法律资格的法人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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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包含本条所指的枢密令的法定文件应当受议会任一院撤销决定之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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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9.——民间文学及其他:匿名的未出版的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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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文字、戏剧、音乐或艺术作品未出版并且作者身份不明的情况下,若有证据证明作者(或者在合作作品的情况下,任一作者)是与联合王国之外的国家有联系的适格的个人,则在有相反的证据证明之前应推定其具备主体资格且其作品相应地享有版权,但须受到本编规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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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如果根据该国法律之规定,需委任一机构来保护和行使此种作品的版权,则女王可以通过枢密令为本条之目的指定这样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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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如此被指定的机构在联合王国内应被承认有权以版权所有者的身份实施其本国法律授权实施的、除转让版权之外的任何行为;该主体尤其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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