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字猴:1.702798171e+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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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8172 (4)包含本条所指的枢密令的法定文件应当受议会任一院撤销决定之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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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8174 (5)第(1)款中“适格的个人”是指在关键时间内(依第154条规定),其作品根据该条享有版权保护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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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8176 (6)如果作者已将作品中的版权转让,且已通知被指定的机构,则本条不予适用;本条的规定不影响作者或依其主张权利的人所作的版权转让或许可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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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8178 过渡性规定和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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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8180 170.——过渡性规定和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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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8182 附录1中载有适用于本编生效之前创作的作品以及发生的行为和事件的过渡性规定和保留,以及有关本编规定适用其他一些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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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8184 171.——其他成文法或普通法中的权利和特许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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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8186 (1)本编中任何规定均不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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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8188 (a)在任何成文法(被本法明确撤销、修改或限制的成文法除外)下任何人享有的任何权利或特许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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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8190 (b)非依成文法存续的任何皇室的权利或特许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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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8192 (c)议会任一议院的任何权利或特许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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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8194 (d)皇室或被皇室授予头衔的任何人销售、使用或以其他方式处理根据海关与货物相关法律没收的物品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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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8196 (e)有关违反诚实信用的衡平规则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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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8198 (2)除保留条款外,非依本编或其他相关成文法不得产生版权或者版权性质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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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8200 (3)本编中任何规定均不影响任何基于公共利益或其他合法理由而禁止或限制版权行使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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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8202 (4)本编的任何规定均不影响非本依编规定获得的、针对侵犯第四章(精神权利)所授予的权利的行为的提起诉讼或采取其他救济的权利,无论是民事的还是刑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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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8204 (5)第(1)款的保留必须受到第164条第(4)款和第166条第(7)款的限制(法案、宗教决议、议会议案中的版权:版权性质的其他权利的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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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8206 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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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8208 172.——解释的一般规定
1702798209
1702798210 (1)本编重述和修改了1956年版权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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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8212 (2)本编中与旧法相对应的条款不应仅因表达变化而被解释为与旧法相脱离。
1702798213
1702798214 (3)出于确定本编之规定是否不同于旧法之规定的目的,或者确定本编准确解释的目的,可以参考根据旧法作出的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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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8216 172A.——EEA以及相关表达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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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8218 (1)在本编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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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8220 “EEA”是指欧洲经济区;并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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