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字猴:1.702798671e+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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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8672 (1)未经录制权人或表演者的准许,制作表演的全部或任何实质部分的录制品的,构成对他人录制权的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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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8674 (2)在根据本条所提起的侵犯录制权的诉讼中,若被告表明在侵权之时其是基于合理依据相信其已获得同意的,则不得判令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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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8676 187.——由于使用未经同意制作的录制品而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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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8678 (1)对于录制品,行为人知道或者有理由相信其未经适当的同意而录制的,其下列行为,在未经同意的情形下,侵犯了录制权人对表演或者表演者对适格表演所享有的录制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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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8680 (a)公开放映或者播放表演的全部或任何实质部分的录制品,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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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8682 (b)向公众传播表演的全部或任何实质部分的录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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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8684 (2)第(1)款中有关“适当的同意”是指以下主体之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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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8686 (a)表演者,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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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8688 (b)在同意授予之时有权录制有关表演的主体(或者,如果不止一人有此权利,则是所有权利人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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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8690 188.——由于进口、持有或使用非法录制品而侵犯录制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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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8692 (1)对于表演的录制品,行为人知道或者有理由相信为非法录制品的,在未经录制权人或适格表演者同意的情形下,其下列行为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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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8694 (a)非为个人或家庭使用之目的,将表演的录制品进口到联合王国,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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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8696 (b)在商业过程中持有、销售、出租,或者为销售、出租而要约、展示,或者发行上述录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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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8698 (2)在根据本条所提起的侵犯表演者权的诉讼中,被告表明非法录制品是在他或该制品的在先所有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获得的,则针对该被告的唯一救济为向权利人支付不超过被控行为合理费用的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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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8700 (3)第(2)款中“不知情的情况下获得”是指该人在不知道并且无理由相信其为非法录制品的情况下获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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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8702 权利授予的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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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8704 189.——本章规定的权利下仍被准许实施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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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8706 附录2的规定明确了针对本章所授予权利的准许实施的行为,这些行为从广义上对应于第一编中第三章(版权所准许实施的行为)所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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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8708 190.——在某些情形下法庭代表表演者给予许可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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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8710 (1)在他人申请复制表演的录制品时,若享有翻录权者,在合理的查询下仍然身份不明或者下落不明,则版权法院可给予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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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8712 (2)为下列之目的,法庭给予的许可与复制权享有者给予的许可具有相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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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8714 (a)与表演者权有关的本章的规定,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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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8716 (b)第198条第(3)款(a)的规定(刑事责任:有关适格表演的充分的同意)并且,法庭在裁决中可明确其应满足的任何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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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8718 (3)法庭不得根据第(1)款(a)的规定给予许可,除非其已根据第150条(一般程序准则)制定的准则的要求、或者根据法庭在个案中的命令发布或送达了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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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8720 (4)(法条原文不存在此款,译者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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