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02798721
1702798722
(5)在任何案件下,法庭均应考虑以下因素——
1702798723
1702798724
(a)原始的录制品是否是在表演者的同意下制作的,以及以期获得进一步录制的该主体是否是合法地持有或控制原始的录制品;
1702798725
1702798726
(b)对录制品的进一步制作是否与约定中当事人的义务相一致,或者是否与原始录制品制作的目的相一致。
1702798727
1702798728
(6)若法庭根据本条规定给予许可,在申请者与翻录权人未能达成协议的情形下,法庭应作出其认为适当的裁决,确定应向翻录权人支付费用。
1702798729
1702798730
权利的期限
1702798731
1702798732
191.——权利的期限
1702798733
1702798734
(1)以下规定适用于本章赋予权利的期限。
1702798735
1702798736
(2)本章对于表演赋予的权利终止于——
1702798737
1702798738
(a)自表演发生当年年末起算的第50年年末,或者
1702798739
1702798740
(b)若在上述期间有关表演的录制品被发行,则为自发行当年年末起算的第50年年末。
1702798741
1702798742
以上规定受以下条款约束。
1702798743
1702798744
(3)为第(2)款之目的,录制品的“发行”是指其首次出版、公开播放或放映、向公众传播;但在判断一录制品是否已发行时,不得考虑任何未授权的行为。
1702798745
1702798746
(4)若表演者不是欧洲经济区国家的国民,则本章所赋予的有权表演权利期限依该表演者所属国(表演者为该国国民)的规定为准,只要该国所赋予的期限不超过上述第(2)和(3)款规定的期限。
1702798747
1702798748
(5)若第(4)款适用不符合联合王国在1993年10月29日之前开始承担的国际义务,则本章授予的权利的期限将按照第(2)款和第(3)款的规定。
1702798749
1702798750
表演者的财产权
1702798751
1702798752
191A.——表演者的财产权
1702798753
1702798754
(1)本章授予表演者以下权利——
1702798755
1702798756
翻录权(第182A条),
1702798757
1702798758
发行权(第182B条),
1702798759
1702798760
出租和出借权(第182条C),
1702798761
1702798762
提供作品权(第182条CA),
1702798763
1702798764
上述权利为财产权利(“表演者的财产权利”)。
1702798765
1702798766
(2)本章有关表演者的同意,在涉及表演者的财产权时,是指权利所有者的同意。
1702798767
1702798768
(3)若不同的人(无论是由于部分转让或其他原因)对有关表演的表演者财产权的不同部分享有权利,则为本章规定之目的,权利所有者是指依法享有该部分权利的人。
1702798769
1702798770
(4)当表演者的财产权(或权利的任何部分)被多人共同享有时,本章中有关权利所有者是指全部的权利所有者。因此,任何要求权利许可是指要求所有权利人的许可。
[
上一页 ]
[ :1.702798721e+09 ]
[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