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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条(进入场所检查和没收货物和文件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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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条(对被授权官员的妨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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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条(对没收货物损失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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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述第(1)款不适用于第198条在北爱尔兰的执行,在北爱尔兰负责执行该条的主体是经济发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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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执行第198条而适用第(2)款所明确的1968年产品说明法的条款,对当地执法部门、经济发展部或其官员,视同相应规定的替代性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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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为方便1968年产品说明法的实施而授权披露信息的任何立法均可适用,如同第198条本来就包含在产品说明法之中,并且执法者执行该条之职责属于执行该法的职责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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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本条规定不应解释为授权于当地执法部门在苏格兰对犯罪行为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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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在刑事诉讼中的交付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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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院在受理依据第198条规定而提起的诉讼中,如果在被告人被捕或被起诉时,在商业过程中占有、监管或控制表演的非法录制品,受诉法院应当命令该录制品交付给表演者权或录制权所有人或其他法院可指定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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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以下情形中,行为人应被视为受到刑事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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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在英格兰、威尔士和北爱尔兰,行为人被口头起诉或者接到法院传票或公诉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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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在苏格兰,行为人被警告、起诉或收到刑事指控令或公诉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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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命令可由法院自己的动议作出也可依公诉人的请求作出(在苏格兰,依总检察长或地方检察长的申请),无论行为人是否被判定为犯罪均可以作出,但在以下情形下不得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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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在第203条(已过交付令申请期限)所规定的期间之后,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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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法院认为不可能根据第204条(处分非法复制品的命令)颁发任何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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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因治安法院根据本条所颁发的命令而提起的上诉,应向以下法院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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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在英格兰与威尔士,应向刑事法院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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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在北爱尔兰,应向郡法院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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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苏格兰,根据本条而颁发的命令,被剥夺其占有、监管或控制非法录制品的人,在不妨碍法律规定的任何其他上诉方式的情况下,可以用对判决提起上诉的方式对该命令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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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根据本条的命令而被交付非法录制品的人,应当将其保留至根据第204条颁发该命令或不颁发该命令的决定的作出之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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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本条所规定的内容不影响根据[2000年刑事法院(判决)权力法第143条]、(苏格兰)1995年刑事诉讼法第二编或(北爱尔兰)1980年刑事司法令第7条(刑事诉讼中没收的一般规定)所赋予法院的任何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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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搜查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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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治安法官(在苏格兰为郡长或治安法官),根据警察经过宣誓而提供的信息(在苏格兰为经过宣誓而提供的证据),认为有足够的理由的相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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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根据第198(1)或(1A)规定的犯罪行为(制作、进口、持有、销售或发行非法录制品)在任何场所已经或即将被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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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犯罪行为已经或即将被实施的证据在上述场所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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