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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9172 治安法官可以颁发搜查令授权警察在必要时使用合理的武力,进入和搜查这些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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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9174 (2)在英格兰和威尔士,第(1)款所赋予的权力并不包含授权对1984年警察与刑事证据法案第9条第(2)款(某些类别的私人或机密资料)所涉及的资料的搜查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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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9176 (3)第(1)款所规定的搜查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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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9178 (a)可授权任何人陪同警察执行搜查,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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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9180 (b)从搜查令发出之日起28日内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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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9182 (3A)为执行第(1)款的搜查令,警察若认为有足够的理由相信某物品是第198条第(1)或1(A)款的犯罪行为已经或即将被实施的证据,可以对其进行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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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9184 (4)本条规定的“场所”包括土地、建筑物、固定或可移动结构、车辆、船只、飞机和气垫飞行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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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9186 201.——错误的授权代表授予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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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9188 (1)错误地声称就表演被授权作出本章规定的同意者,构成犯罪,除非该人有合理的理由认为其已获得如此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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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9190 (2)构成本条规定的犯罪之人,经简易程序定罪,判处不超过6个月的监禁或者不超过标准规格5级之罚金,或者两者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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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9192 202.——法人犯罪行为:管理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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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9194 (1)由法人团体实施本章规定的犯罪行为被证明是经过负责人、经理、秘书或其他管理者或其他行使相同职权者的同意或默许,则其与法人团体均应对犯罪行为承担责任,并共同接受审判并接受相应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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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9196 (2)在事务由成员管理的法人团体中,“管理者”为法人团体的某一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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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9198 关于交付和没收的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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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9200 203.——获得交付令救济的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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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9202 (1)第195条所规定的命令(民事诉讼中的交付令)的申请应在非法录制品制作之日起6年之内作出,但受以下条款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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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9204 (2)在上述规定期间,有权申请者如果出现以下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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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9206 (a)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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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9208 (b)被欺骗或隐瞒,不知晓其可以提出申请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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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9210 此时,有权申请者可在其恢复民事行为能力,或者能够通过合理注意而发现上述事实之日起6年内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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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9212 (3)第(2)款所称的“无民事行为能力”是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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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9214 (a)在英格兰和威尔士,与1980年时效法案中的含义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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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9216 (b)在苏格兰,是指1973年权利与诉讼时效法案所规定的无法律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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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9218 (c)在北爱尔兰,与1958年(北爱尔兰)诉讼时效法中的含义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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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9220 (4)第199条(刑事诉讼中的交付令)中的命令,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自非法录制品制作之日起6年的期限届满后颁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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