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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非有充分的否认声明,否则第(4)款将予以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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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第(5)款中“充分的否认声明”,在涉及改编未经表演者同意时,对可能构成侵权之行为,是指清楚且明显合理的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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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其作出方式可能引起观众或听众之注意,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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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如果表演者的身份在行为发生之时被表明,则其应与该表示同时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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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5H.——由于占有或处分侵权物品而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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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行为人知道或有理由相信为侵权物之物品,实施的下列行为,构成对第205F条(反对对表演贬损处理权)所授予的权利之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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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在商业过程中持有,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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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销售、出租,或者为销售、出租而要约、展示,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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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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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侵权物品”是指以损害表演者名誉的为目的,曲解、篡改或以其他修改的方式制作的适格表演之录音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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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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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5I.——权利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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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章有关表演的表演者权的存在期限与第二章有关表演的表演者权的期限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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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第(1)款中“表演者权”包括归属于其继承人的表演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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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5J.——权利的同意和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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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获得权利所有者或其代表人的同意后所为的行为,不构成对本章所授予权利的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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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任何权利均可通过书面法律文件的形式放弃,但该文件须由权利放弃者或者其代表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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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弃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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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可针对某一具体表演,某一类表演或通常意义上的所有表演,也可针对现存或将来的表演,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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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可附条件或不附条件,亦可明示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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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弃权有利于相关表演之表演者财产权所有人或预期所有人,若无相反意思表示,则应推定弃权的效力同样及于被许可人和其合法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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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关于本章所授予权利的非正式弃权或者其他处分,本章规定并不排除一般合同法或禁止反言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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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5K.——规定对部分表演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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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205C条(表明表演者身份权)所授予的权利,对表演的全部或实质部分予以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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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第205F条(反对对表演的贬损处理权)所授予的权利,对表演的全部或实质部分予以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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