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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5L.精神权利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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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所授予的精神权利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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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5M.——死亡后精神权利的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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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享有根据本章所赋予的权利者死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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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则上述权利转移给由遗嘱具体指定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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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若无指定,但表演者财产权作为权利人财产的一部分,上述权利转移给该财产权的继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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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若未发生(a)或(b)项所规定的权利转移,则由其个人代表行使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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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当表演者的财产权一部分转移于一人而一部分转移于另一人时,如同遗嘱中的遗赠物,其将被限制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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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权利人有权授权一项或多项行为,但不是全部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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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权利存续期间的一部分,但不是全部存续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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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根据第(1)款转移的表演者的财产权均应相应地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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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若根据第(1)款(a)项或(b)项规定,某一权利可由一个以上行使,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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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在第205F条所赋予的权利(反对对表演贬损处理权)的情形,该权利可由其中任何一人行使,且若其同意所规定的处理或行为,则权利行使完毕,并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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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任何一人依据第205J条所作出的弃权不影响其他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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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权利人先前作出的同意或弃权声明,对根据第(1)款而继受权利者具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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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根据本条规定的任何由死亡权利人的个人代表追回的损害赔偿,应当视为该诉权在其死亡之前便已获得,从而该赔偿应作为死亡人之遗产的一部分进行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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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5N.——侵犯精神权利的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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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侵犯本条赋予的权利的行为可以视为违反对权利人负有的法定义务而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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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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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存在对本章授予权利的侵犯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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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他人虚假地声称代表表演者,同意有关行为或意图对权利进行放弃,并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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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若其在过去作如此代理时,本不会存在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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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该人应如同其本人实施了侵权行为一样,与其他侵权人依据第(1)款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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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对本章所授予表演者之权利的侵权诉讼中,被告可以通过证明以下内容进行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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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主张代表表演者的人同意了被告的行为或意图放弃权利,并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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