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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在合众国内和其法律赋予的版权保护期与合众国规定的期限相同或者更长的其他条约方国内同时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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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在合众国内和非条约方国内同时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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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在非条约方的外国发表,所有作者均为合众国国民、居民或惯常住民;涉及音像作品时,作者均为在合众国设有总部的法律实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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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涉及未发表的作品时,所有作者均为合众国国民、居民或惯常住民;涉及未发表的音像作品时,作者均为在合众国设有总部的法律实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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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涉及置入建筑物或构造物的美术、图形或雕塑作品时,该建筑物或构造物位于合众国国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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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物品”指具有内在实用功能的、而非仅描述物品外表或者传递信息的物品。在正常情形下为实用物品一部分的物品视为“实用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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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的“遗孀”或“鳏夫”指作者死亡时依其住所地法律为作者活着的配偶,无论其以后是否再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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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指1996年12月20日在瑞士日内瓦缔结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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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指1996年12月20日在瑞士日内瓦缔结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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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觉艺术作品”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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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孤本存在的油画、图纸、印刷字体或雕塑作品,或者其限版为200件或者更少的经作者署名并按序编号的复制品;涉及雕塑作品时,指成批铸造、雕刻或者制作的200件或更少的经作者按序编号并载有作者署名或其他标识的雕塑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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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以作者署名的孤本存在的仅为展出之目的而制作的静止图像,或其限版为200件或更少的经作者署名并按序编号的复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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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觉艺术作品不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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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招贴、地图、地球仪、图表、技术图纸、示意图、模型、实用艺术、电影或其他音像作品、图书、杂志、报纸、期刊、数据库、电子信息传递、电子出版物或类似出版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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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商品销售项目或用于广告、促销、说明、装饰或包装的材料或器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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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i)段或(ii)段所称任何一项的任何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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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雇佣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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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依本篇不受版权保护的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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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众国政府作品”指合众国官员或雇员为履行其部分职责而创作的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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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佣作品”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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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雇员在其工作范围内所创作的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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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作为集体作品的构成部分,作为电影或其他音像作品的组成部分,作为译文、辅助作品、编辑作品,作为教材、试题、试题解答资料或者作为地图集来使用的特约作品或委托作品,假如各方以签署的书面文件明示同意视作品为雇佣作品。就上句而言,“辅助作品”指为作为另一作者的作品的附属物而发表所创作的作品,旨在介绍、判断、说明、解释、修订、评论或者协助另一作品的使用,如序言、后记、插图、地图、图表、表格、编辑注释、音乐整理、试题答案、附录及索引;“教材”指为发表和在系统教学活动中使用而创作的文字、绘画或图形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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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确定任何作品是否适合被视为第(2)项所指雇佣作品时,第106-113号公法第1000条(a)款第(9)项通过的、《1999年知识财产与传播综合改革法》第1011条(d)款所含之修正及修正所增加之语词的删除,法院或版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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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不得予以考虑,或者另外给予法律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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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不得解释为表明国会对任何司法裁判的赞同、反对或者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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