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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项应作此种解释,犹如《2000年雇佣作品和版权矫正法》第2条(a)第(1)项和由106-113号公法第1000条(a)款第(9)项通过的《1999年知识财产和传播综合改革法》第1011条(d)款从未制定,且任何司法裁判作出时国会是否不作为或者知悉亦不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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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和“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具有《乌拉圭回合谈判协定法》第2条第(9)项和第(10)项所分别给定之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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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2条 版权客体: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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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以任何现在已知的或者以后出现的物质表达方式——通过此种方式可以直接或借助于机械或装置可感知、复制或以其他方式传播作品——固定的独创作品,依本篇受版权保护。作品包括以下各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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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学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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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音乐作品,含配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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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戏剧作品,含配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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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哑剧及舞蹈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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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绘画、图形及雕塑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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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电影及其他音像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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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录音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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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建筑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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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在任何情形下,对作者独创作品的版权保护,不得扩大到思想、程序、方法、系统、运算方式、概念、原理或发现,无论作品以何种形式对其加以描述、解释、说明或者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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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3条 版权客体:编辑和演绎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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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第102条所称版权客体包括编辑和演绎作品,但对使用已有版权资料创作的作品的保护,不得延及作品中非法使用此类资料的任何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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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编辑或演绎作品的版权仅延及作品的作者不同于作品中使用的已有资料的独创部分,该版权亦不暗含已有资料中的任何专有权利。该作品的版权独立于,且不影响或者扩大已有资料的版权保护范围、期限、归属或者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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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4条 版权客体:来源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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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未发表的作品——第102条和第103条所称作品,虽未发表,但依照本篇仍受版权保护,无论作者的国籍或住所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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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已发表的作品——第102条和第103条所称作品,当发表时,依照本篇受版权保护,如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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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作品首次发表日,作者之一或一人以上系合众国国民、居民、与合众国共同参加某版权条约的某外国的国民、居民或主权当局,或无国籍人,无论其居住在何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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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作品在合众国或某外国首先发表,该国在作品首次发表日系《世界版权公约》的成员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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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作品系在一条约方固定的音乐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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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作品系放置在建筑物、构筑物中的绘画、图形或雕塑作品,或者为体现在建筑物中的建筑作品,且建筑物或构筑物位于合众国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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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作品由联合国、其专门机构或美洲国家组织首次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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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作品属于总统声明保护的范围内的作品。无论何时,总统认为某特定外国将给予作者为其本国国民、居民的作品以及在该国首先发表的作品的版权保护,在实质相同的条件下给予作者为合众国公民、居民的作品或者首先在合众国发表的作品的,依本篇的发表声明,对在作品首次发表日作者之一或一人以上系该国国民、居民或主权当局,或者在该国首先发表的作品给予版权保护。总统可以修订、中止或者撤销此类声明或者对声明规定的保护施加条件或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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