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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涉及由两名或两名以上的作者共同完成的合作作品时,(a)款赋予的权利的期限为最后一位活着的作者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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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a)款赋予的权利的所有期限截止于届满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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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转让与放弃——(1)(a)款赋予的权利不得转让,但作者以其签署的书面文件明示同意放弃的,此类权利可以放弃。该书面文件应特别载明该权利放弃所适用的作品及其使用。权利放弃仅适用于经如此列明的作品及其使用。涉及由两名或两名以上的作者共同创作完成的合作作品时,其中一位作者依本项作出的弃权行为对其他所有作者均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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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a)款赋予视觉艺术作品的权利的归属,不同于作品的复制品所有权、作品版权或作品版权中的专有权的归属。视觉艺术作品的复制品所有权、作品版权或作品版权中的专有权的所有权的转让,不构成对(a)款权利的放弃。就视觉艺术作品而言,对(a)款权利的放弃,不构成作品复制品的所有权、作品版权或作品版权中的专有权的转让,但作者以其签署的书面文件明示同意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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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7条 专有权的限制:合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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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有第106条及第106条之二的规定,为了批评、评论、新闻报道、教学(包括用于课堂的多件复制品)、学术或研究之目的而使用版权作品的,包括制作复制品、录音制品或以该条规定的其他方法使用作品,系合理使用,不视为侵犯版权的行为。任何特定案件中判断对作品的使用是否属于合理使用时,应考虑的因素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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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使用的目的与特性,包括使用是否具有商业性质,或是否为了营利的教学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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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版权作品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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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所使用的部分的质与量与作为整体的版权作品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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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使用对版权作品之潜在市场或价值所产生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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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未发表这一事实本身不应妨碍对合理使用的认定,假如该认定系考虑到上述所有因素而作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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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8条 专有权的限制:图书馆和档案馆的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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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本篇另有规定者除外,虽有第106条之规定,图书馆、档案馆或者任何在雇佣范围内行为的雇员,依本条规定的条件,制作一部作品的不超过一件的复制品或录音制品,(b)款和(c)款规定除外,或者发行该复制品或录音制品的,不视为侵犯版权的行为,如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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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复制或发行行为不具有任何直接或间接的商业利益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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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图书馆或档案馆的收藏品(i)对公众开放,(ii)不仅该图书馆或档案馆的研究人员、该图书馆或档案馆附属机构的研究人员可以查阅,而且某个专业领域的其他研究人员也可以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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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依本条制作的复制品或录音制品上载有版权标记,依本条规定制作的副本或录音制品上没有版权标记的,载有作品可能受版权保护的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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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本条规定的复制权和发行权,适用于仅为保存及备档之目的或者为在(a)款第(2)项所称之另一家同类图书馆或档案馆存档供研究使用而制作的未发表作品的三件复制品或录音制品,如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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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制作的复制品或录音制品目前属于该图书馆或档案馆的收藏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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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以数字形式制作的复制品或录音制品未以该形式发行,且未在该图书馆或档案馆之外以该形式向公众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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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本条规定的复制权与发行权,适用于仅为替代已损坏、变质、丢失或者失窃的复制品或录音制品而制作的已发表作品的三件复制品或录音制品,如果存储作品的既有形式已经过时,假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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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该图书馆或档案馆虽经合理努力,但仍认为一件未经使用的替代品无法以公平价格获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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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以数字形式制作的复制品或录音制品未在合法占有该复制品的图书馆或档案馆之外以该形式向公众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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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本款而言,依形式应被视为过时,假如使此形式存储的作品可被感知的必要机械或装置已不再生产,或者在市场上已无法合理获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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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本条规定的复制权和发行权,适用于经使用者要求而从图书馆或档案馆收藏品或另一家图书馆或档案馆的收藏品中制作的不超过一篇文章或合成版权作品或期刊中的其他构成部分的复制品,适用于制作的任何版权作品之一小部分的复制品或录音制品,假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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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复制品或录音制品成为使用者的财产,且图书馆或档案馆不知道该复制品或录音制品可能用于除个人学习、学术或研究以外的任何其他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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