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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图书馆或档案馆在收取复印申请单的场所按照版权局长制定的条例的要求醒目地展示版权警示,且复印申请单上也含有此类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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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图书馆或档案馆根据合理的调查初步认为版权作品的复制品或录音制品无法以公平的价格获得的,本条规定的复制权和发行权,经使用者要求适用于图书馆或档案馆或者另一家图书馆或档案馆收藏品中的整部作品或者其主要部分,假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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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复制品或录音制品成为使用者的财产,且图书馆或档案馆不知道该复制品或录音制品可能用于除个人学习、学术或研究以外的任何其他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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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图书馆或档案馆在收取复印申请单的场所按照版权局长制定的条例的要求醒目地展示版权警示,且复印单申请单上也含有此类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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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本条中之任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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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得解释为图书馆或档案馆或其雇员未经监督而使用馆内复制设备的行为应承担侵犯版权的责任,假如设备上标有制作复制品应遵守版权法的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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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不得免除复制设备的使用人或者要求(d)款项下的复制品或录音制品的人对其行为、或者对以后使用复制品或录音制品的行为所负侵权责任,如果行为超出第107条规定的合理使用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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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不得解释为图书馆或档案馆只能出借其制作的数量有限的视听新闻节目的复制品或片断从而限制其复制及发行,但(a)款第(1)项、第(2)项和第(3)项规定的限制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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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第107条规定的合理使用权、图书馆或档案馆将获得其收藏的作品的复制品或录音制品时所承担的合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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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本条规定的复制权及发行权扩大到在不同场合就同一资料分别制作及发行的单件复制品或录音制品,但不适用于以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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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图书馆或档案馆或者其雇员知道或有充足的理由知道他在连续地或不间断地制作或发行同一资料的多件复制品或录音制品,无论是在一种场合还是持续一段时间,也不论是否旨在由一人或多人累积使用,或者由一团体的个别成员单独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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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图书馆或档案馆或者其雇员在系统地复制或发行(d)款所称之资料的单件或多件复制品或录音制品,但本项之任何规定不禁止图书馆或档案馆参加馆际交流,该交流不以此为目的或结果,即为发行而接受此类复制品或录音制品的图书馆或档案馆接受的总量之多足以代替订阅或者购买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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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1)就本条而言,在已发表的作品的版权期的最后20年期间,图书馆或档案馆,包括具有此功能的非营利性教育机构,为了保存、学术或研究之目的,可以以临摹或数字形式复制、发行、展出或表演该作品或者其一部分的复制品或录音制品,假如图书馆或档案馆根据合理的调查初步认为,第(2)项(A)目、(B)目和(C)目所列条件均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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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款不允许复制、发行、展出或表演,假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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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作品被用于正常的商业使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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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作品的复制品或录音制品可以合理的价格获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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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版权所有人或者其代理人根据版权局长颁布的条例发出通知,说明(A)目和(B)目所列任一条件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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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款规定的免责不适用于图书馆或档案馆以外的使用人的后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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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本条规定的复制权及发行权不适用于音乐作品、绘画、图形或雕塑作品,或者电影作品或者除有关新闻的音像作品以外的其他音像作品,但此种限制不适用于(b)款、(c)款和(h)款赋予的权利,不适用于作为其复制品系依(d)款和(e)款制作或者发行之作品的插图、图表或类似附属物而发表的绘画作品或图形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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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9条 专有权的限制:特定复制品或录音制品转让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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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虽有第106条第(3)项之规定,依本篇合法制作的特定复制品或录音制品的所有人,或者该所有人授权之任何人,有权不经版权所有人许可而出售该复制品或录音制品,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其占有。虽有前句之规定,依第104条之二其版权已恢复的作品的复制品或录音制品系在版权恢复日前,对于信赖人,系在依第104条之二(e)款公布和送达通知前生产制作的,可以不经已恢复的版权所有人许可而仅在以下日期起算的12个月期间为直接或间接的商业利益而出售或者作其他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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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第104条之二(d)款第(2)项(A)目向版权局备案的意向通知在《联邦公报》上公布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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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第104条之二(d)款第(2)项(B)目送达的通知实际收到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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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1)(A)虽有(a)款之规定,非经录音作品的版权所有人或者计算机程序(包括磁带、磁盘或其他体现该程序的介质)的版权所有人许可,涉及体现在计算机程序中的音乐作品的录音作品时,非经音乐作品版权所有人许可,特定录音制品的所有人或计算机程序(包括磁带、磁盘或其他体现该程序的介质)的特定复制品的占有人,均不得为了直接或间接的商业利益以出租、租赁或出借,或者以其他具有出租、租赁或出借性质的行为或做法,处置或者授权他人处置该录音制品或计算机程序的占有。非营利性图书馆或非营利性教育机构为非营利之目的出租、租赁或者出借录音制品的,前句之规定不得适用。一非营利性教育机构向另一非营利性教育机构或者向教员、职员及学生转让合法制作的计算机程序的复制品的,不构成本款所称为直接或间接的商业目的所作之出租、租赁或出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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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本款不适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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