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字猴:1.702800764e+09
1702800764
1702800765 (iv)向企业进行的用于其正常经营的发送(传输),假如该商业接收人未向其经营场所或毗邻区域以外的地区重发该发送(传输),并且发送(传输)未超出录音作品表演分享权。
1702800766
1702800767 本目规定不限制(ii)段的免责范围。
1702800768
1702800769 (2)某些传输的法定许可——以第(1)项未免责的收费数字音频传输形式、适格的非收费传输,或者由已有卫星数字音频无线服务商进行的第(1)项未予免责的发送(传输)公开表演录音作品的,依照(f)款给予法定许可,假如,
1702800770
1702800771 (A)(i)传输并非交互型业务的一部分;
1702800772
1702800773 (ii)涉及向商业企业的进行的传输除外,传输实体没有自动和故意使接收传输的设施由一个节目信道切换到另一个信道;
1702800774
1702800775 (iii)第1002条(e)款规定除外,录音作品的传输伴有(如技术上可行)由音乐作品的版权人或者经其授权加密的、表明音乐作品名称、表演录音作品的主要艺术家的信息及相关信息,包括涉及基础音乐作品及其作者的信息。
1702800776
1702800777 (B)对于现有收费服务商以与1998年1月31日时使用的相同传输介质从事的第(1)项未予免责的收费性传输,对于已有卫星数字音频无线服务商从事的第(1)项未予免责的发送(传输)——
1702800778
1702800779 (i)传输未超出录音作品表演分享权;
1702800780
1702800781 (ii)传输实体未以节目预告或事先播报的方式公开特定录音作品的名称或者含有拟传输此类录音作品的录音制品的名称。
1702800782
1702800783 (C)对于适格非收费传输,对于依第(1)项未免责的、由新设立的收费服务商或者已有收费服务商以不同于其在1998年1月31日使用的传输介质进行的收费传输——
1702800784
1702800785 (i)传输未超出录音作品表演分享权,但涉及重发无线发送时,本项要求不予适用,假如重发系由无权或者无能力控制从事无线发送的无线基站的节目的传输实体进行的,除非——
1702800786
1702800787 (I)无线基站以下列形式从事无线发送——
1702800788
1702800789 (aa)通常超过录音作品表演分享权的数字形式;
1702800790
1702800791 (bb)数字模拟形式,按周计算其实质内容超出录音作品表演分享权的范围;
1702800792
1702800793 (II)录音作品版权人或者其代表人书面通知传输实体:传输版权人的录音作品超出了本段规定的录音作品表演分享权的范围。
1702800794
1702800795 (ii)用以说明的除外,传输实体未以节目预告或预先播报的方式公开,诱使公开或者促使公开拟传输的特定录音作品的名称、含有此类录音作品的录音制品的名称以及主要录音艺术家的名字,但本段不禁止传输实体预告某艺术家将在不确定的未来期间主演;对于无权且无能力控制无线发送的节目的传输实体的无线发送的重发,本段规定不适用于该无线基站的语音预告,也不适用该无线基站公开,诱使公开或促使公开的节目预告,假如该传输实体事实上不知道,也未收到版权人或者其代表送达的通知——该无线基站公开、诱使公开或者促成公开节目预告,假如节目预告单是以与该无线基站1998年9月30日或者以前发表的相同方式发表的古典音乐节目清单;
1702800796
1702800797 (iii)该传输
1702800798
1702800799 (I)不是少于5小时的存档节目的内容;
1702800800
1702800801 (II)不是超过5小时或者更长的在超过2周期间提供的存档节目的内容;
1702800802
1702800803 (III)不是少于3小时的连续节目的内容;
1702800804
1702800805 (IV)不是含有预先确定顺序的录音作品表演的非存档节目或非连续节目的可确定的节目的内容,该节目——
1702800806
1702800807 (aa)对于少于1小时的节目,在预先公告的任何2周期间被传输3次以上;
1702800808
1702800809 (bb)对于1小时或者更长的节目,在公开预告的任何2周期间内被传输4次以上,但是,无权且无法控制广播传输的节目的传输实体重发无线发送的,本句规定不予适用,但录音作品的版权人书面通知传输实体该无线基站经常从事违反本规定的无线发送的除外;
1702800810
1702800811 (iv)传输实体未以在版权人或主要录音艺术家与传输实体、其广告宣传的产品或服务之间的从属、关联或联系方面,或者在传输实体的活动起源于版权人或主要录音艺术家,由其主办或者获得其批准方面,可能产生错误、造成混淆或者构成欺诈的方式,作为传输录音作品同时提供视频图像传输服务的内容,故意表演录音作品;
1702800812
1702800813 (v)传输组织合作,在不急剧增加成本或负担之可行范围内,防止传输接收人、任何他人或实体仅浏览传输实体的传输,或者与其他传输实体的传输一并浏览,以便选择特定录音作品传输给传输接收人,本段规定不适用于1998年1月1日或者以前已经运营或者经联邦通信委员会许可的卫星数字音频服务商。
[ 上一页 ]  [ :1.702800764e+09 ]  [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