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字猴:1.702800828e+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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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0829 (i)许可人依第106条(6)项授予至少五家交互型服务商以数字音频传输形式公开表演录音作品的许可,且许可仍然有效,但每一项许可必须至少涵盖许可人拥有的已许可给交互型服务商的版权录音作品的10%,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少于50件录音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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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0831 (ii)授予专有许可旨在于45秒钟内公开表演录音作品,表演的唯一目的系促进录音作品的发行或表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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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0833 (C)交互型服务商虽有第106条第(6)项所称公开表演权的专有或非专有许可,仍不得公开表演录音作品,但授予许可旨在公开表演录音作品所含版权音乐作品的除外,假如公开表演版权音乐作品的许可由代表版权人的版权协会授予,或者由版权人授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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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0835 (D)以数字音频传输的重发形式表演录音作品的,不视为违反第106条第(6)项的侵权行为,假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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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0837 (i)对传输的重发由作为其传输内容向社会公众公开表演录音作品的交互型服务商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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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0839 (ii)重发与许可的传输同步进行,经传输人授权,并限于交互型服务商所预期的传输接收人的特定社会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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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0841 (E)就本项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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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0843 (i)“许可人”包括许可实体和依据任何实质性份额的共有、管理或控制对录音作品享有版权的其他实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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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0845 (ii)“表演权协会”指代表版权人许可公开表演非戏剧音乐作品的协会或公司,如合众国作曲家、作者和出版商协会、音乐广播股份有限公司和SESA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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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0847 (4)不另外受限制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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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0849 (A)本条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条不限制或者损害第106条第(6)项规定的以数字音频传输形式公开表演录音作品的专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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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0851 (B)本条之任何规定未以任何方式废除或者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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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0853 (i)音乐作品公开表演(包括以第106条第(4)项所称数字音频传输方式表演)专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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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0855 (ii)对第106条第(1)项、第(2)项和第(3)项所称录音作品或者其所含音乐作品享有的专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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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0857 (iii)第106条之任何其他各项规定的任何其他权利,或者本篇提供的救济,如《1995年录音作品数字表演权法》制定日或之后已有的权利或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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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0859 (C)本条对第106条第(6)项中的专有权的限制只适用于第106条第(6)项中的专有权,不适用于第106条中的其他专有权。本条之任何规定不得解释为废除、损害或者以任何其他形式影响录音作品版权人行使第106条第(1)项、第(2)项和第(3)项中的权利的能力,或者依据此类权利获得本篇提供的救济的能力,假如《1995年录音作品数字表演权法》制定日或之后此类权利和救济即已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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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0861 (e)协商的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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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0863 (1)反垄断法虽有任何规定,依(f)款协商法定许可时,任何受本条影响的录音作品版权人和表演录音作品的任何实体可以就表演录音作品应支付的使用费标准及许可条件,就使用费在版权人之间的分配比例,进行协商和约定,还可以指定共同代理人,以非独家代理身份,代为协商、支付或者接收使用费的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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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0865 (2)对于依第106条第(6)项授予的法定许可以外的许可,如交互型服务商的表演许可,或者超出录音作品表演分享权的表演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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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0867 (A)受本条影响的录音作品版权人可以指定共同代理人代为授予许可、接受和汇回版权使用费,假如每位版权人单方(即不与其他录音作品版权人约定、合并或者协调)确定使用费标准和实质性许可条款及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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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0869 (f)某些非免责传输的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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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0871 (1)(A)第8章程序将在程序提起年后的第二年的1月1日起算的5年期间,就已有收费服务商从事的收费传输和(d)款第2项所称已有卫星数字音频无线服务商的传输,确定合理的使用费标准和使用费支付条件,但涉及《2004年版权使用费与分配改革法》第6条(b)款第(3)项规定的不同过渡期时,或者当事方约定的其他期间时除外。此种条件和标准在不同类型的当时运营的数字音频无线服务商之间应所区别。录音作品版权人、已有收费服务商或者已有卫星数字音频无线服务商,可以向版权使用费法官提交涵盖涉及此类录音作品的收费传输的许可。每项程序的费用由当事方自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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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0873 (B)第(3)项除外,版权使用费法官确定的合理使用费标准和条件,在(A)目规定的5年期间,《2004年版权使用费与分配改革法》第6条(b)款第(3)项规定的过渡期间,或者当事方可能约定的其他期间,对于受本目影响的录音作品版权人和表演录音作品的实体均有约束力。在为已有收费服务和已有卫星数字无线服务商确定使用费标准和条件时,除第801条(b)款第(1)项确立的目标以外,版权使用费法官还可以考虑(A)目所指自愿许可协议就可比类型的收费数字音频传输服务和可比情形下应支付的标准和支付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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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0875 (C)(A)目和(B)目程序由录音作品版权人、已有收费服务商或者表明经营或者将经营新型收费数字音频无线服务的已有卫星数字音频无线服务商申请提起,以确定就此种新型传输服务,在服务开始至最近依(A)目或(B)目和第八章为数字音频传输服务商确定的使用费和条件届满日为止的期间,或者在当事方可能约定的其他期间,应支付的合理使用费条件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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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0877 (2)第八章程序将确定以(d)款第(2)项规定的适格非收费传输服务和新型收费服务形式公开表演录音作品,在程序提起年份后的第二年的1月1日起算的5年期间应支付的合理使用费标准和条件,但涉及《2004年版权使用费与分配改革法》第6条(b)款第(3)项规定的不同过渡期间,或者当事方可能约定的其他期间时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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