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字猴:1.702800778e+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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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0779 (i)传输未超出录音作品表演分享权;
1702800780
1702800781 (ii)传输实体未以节目预告或事先播报的方式公开特定录音作品的名称或者含有拟传输此类录音作品的录音制品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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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0783 (C)对于适格非收费传输,对于依第(1)项未免责的、由新设立的收费服务商或者已有收费服务商以不同于其在1998年1月31日使用的传输介质进行的收费传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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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0785 (i)传输未超出录音作品表演分享权,但涉及重发无线发送时,本项要求不予适用,假如重发系由无权或者无能力控制从事无线发送的无线基站的节目的传输实体进行的,除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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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0787 (I)无线基站以下列形式从事无线发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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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0789 (aa)通常超过录音作品表演分享权的数字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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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0791 (bb)数字模拟形式,按周计算其实质内容超出录音作品表演分享权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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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0793 (II)录音作品版权人或者其代表人书面通知传输实体:传输版权人的录音作品超出了本段规定的录音作品表演分享权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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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0795 (ii)用以说明的除外,传输实体未以节目预告或预先播报的方式公开,诱使公开或者促使公开拟传输的特定录音作品的名称、含有此类录音作品的录音制品的名称以及主要录音艺术家的名字,但本段不禁止传输实体预告某艺术家将在不确定的未来期间主演;对于无权且无能力控制无线发送的节目的传输实体的无线发送的重发,本段规定不适用于该无线基站的语音预告,也不适用该无线基站公开,诱使公开或促使公开的节目预告,假如该传输实体事实上不知道,也未收到版权人或者其代表送达的通知——该无线基站公开、诱使公开或者促成公开节目预告,假如节目预告单是以与该无线基站1998年9月30日或者以前发表的相同方式发表的古典音乐节目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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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0797 (iii)该传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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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0799 (I)不是少于5小时的存档节目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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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0801 (II)不是超过5小时或者更长的在超过2周期间提供的存档节目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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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0803 (III)不是少于3小时的连续节目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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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0805 (IV)不是含有预先确定顺序的录音作品表演的非存档节目或非连续节目的可确定的节目的内容,该节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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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0807 (aa)对于少于1小时的节目,在预先公告的任何2周期间被传输3次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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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0809 (bb)对于1小时或者更长的节目,在公开预告的任何2周期间内被传输4次以上,但是,无权且无法控制广播传输的节目的传输实体重发无线发送的,本句规定不予适用,但录音作品的版权人书面通知传输实体该无线基站经常从事违反本规定的无线发送的除外;
1702800810
1702800811 (iv)传输实体未以在版权人或主要录音艺术家与传输实体、其广告宣传的产品或服务之间的从属、关联或联系方面,或者在传输实体的活动起源于版权人或主要录音艺术家,由其主办或者获得其批准方面,可能产生错误、造成混淆或者构成欺诈的方式,作为传输录音作品同时提供视频图像传输服务的内容,故意表演录音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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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0813 (v)传输组织合作,在不急剧增加成本或负担之可行范围内,防止传输接收人、任何他人或实体仅浏览传输实体的传输,或者与其他传输实体的传输一并浏览,以便选择特定录音作品传输给传输接收人,本段规定不适用于1998年1月1日或者以前已经运营或者经联邦通信委员会许可的卫星数字音频服务商。
1702800814
1702800815 (vi)传输实体未采取积极措施致使或者诱使传输接收人制作录音制品,传输实体使用的技术能使传输实体限制传输接收人直接以数字形式制作该传输的录音制品的,传输实体在技术允许的范围内将技术调制到限制此种录音制品的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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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0817 (vii)录音作品的录制品经版权人授权已向公众发行,或者版权人授权传输实体传输录音作品,传输实体通过版权人授权而合法制作的录音制品进行传输,无权或者无能力控制广播传输的节目的传输实体重发无线发送的,不适用本段规定,但传输实体收到录音作品版权人关于该无线基站经常从事违反本段规定的书面通知的除外。
1702800818
1702800819 (viii)传输实体配合,不干预由录音作品版权人广泛使用的以识别或保护作品的技术措施的传输,此类措施由传输实体传输而不急剧增加成本,也不导致数字音频的听觉或视觉效果下降,在技术上是可行的,但本段规定不适用于1998年7月31日或者以前已经运营或者经联邦通信委员会许可的卫星数字音频服务商,但仅以服务商在录音作品版权人广泛采用此类技术措施以前已经设计、开发或者承诺采购与此类技术措施不兼容的设备或技术者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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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0821 (ix)传输实体在作品表演期间而非以前,通过旨在用于接收传输实体提供的服务的设置或技术向传输接收人展示表演录音作品的方式,以文本数据识别录音作品,包括录音作品的名称、含有该录音作品的录音制品(如有)的名称,以及主要录音艺术家,本目义务在《数字千禧版权法》制定日以后一年内不生效,无权或者无法控制无线发送的节目的传输实体重发无线发送时,旨在接收传输实体提供的服务、具有展示文本数据功能的装置或技术在市场上鲜见时,本段义务亦不适用。
1702800822
1702800823 (3)交互型服务商的传输的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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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0825 (A)交互型服务商依第106条第(6)项以数字音频传输形式公开表演录音作品的,授予不超过12个月的专有许可,但是,对于对1000部或者更少的录音作品享有版权的许可人授予交互型服务商的专有许可,不得超过24个月,假如被许可人在原专有许可届满后无资格接收在13个月期间表演录音作品的另一专有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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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0827 (B)在本项(A)目规定的限制不予适用,假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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