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字猴:1.702801028e+09
1702801028
1702801029 (c)依强制许可应支付的使用费——
1702801030
1702801031 (1)版权人必须记载在版权局登记或其他官方档案中始有权享有强制许可使用费。版权人对记载后制作及发行的录音制品有权享有使用费,但无权对此前制作及发行的录音制品要求补交使用费。
1702801032
1702801033 (2)第(1)项规定除外,依强制许可制作及发行的每一录音制品应交付使用费。就本项而言,强制许可的被许可人自愿、永久放弃了对录音制品的占有的,录音制品视为已经“发行”。录音制品中所含每一作品的使用费,为23/4美分,或者每播放一分钟或不足一分钟的,为0.5美分,以较高者为准。
1702801034
1702801035 (3)(A)本条规定的强制许可包括强制许可的被许可人以(构成数字录音制品传送的)数字传输形式发行或者授权发行非戏剧音乐作品的权利,无论数字传输是否也是本篇第106条第(6)项所称之录音作品,或者对其所含本篇第106条第(4)项所称之任何非戏剧音乐作品的公开表演。对于强制许可的被许可人或者经其授权的每一数字录音制品的传送——
1702801036
1702801037 (i)1997年12月31日或以前,强制许可的被许可人应支付的使用费为,第(2)项和本篇第八章规定的使用费;
1702801038
1702801039 (ii)1998年1月1日或以后,强制许可的被许可人应支付的使用费为,(B)目至(E)目和本篇第八章规定的使用费。
1702801040
1702801041 (B)虽有反托拉斯法之任何规定,非戏剧音乐作品的版权人和依(a)款第(1)项有权获得强制许可的任何人得依据本条,就使用费的支付条件和标准,以及使用费在版权人之间的分配比例,进行协商和约定,还可以指定共同代理人,以非独家代理身份,代为协商、约定、支付和接收使用费的支付。此种代为协商和约定使用费的支付条件和标准的授权,包括(但不限于)授权协商本目和(C)目至(E)目和本篇第八章规定的使用费标准下应再确定的年份。
1702801042
1702801043 (C)第八章程序确定就本条规定的活动应支付的合理使用费标准和条件,该标准和条件在自生效日(但不得早于申请提起程序之年的第二年的1月1日)起至后继标准和条件生效日为止的期间,或者当事方可能约定的其他期间。此种条件和标准应区别
1702801044
1702801045 (i)数字录音制品传送,录音制品的复制或发行系寄生于构成数字录音制品传送的数字录音制品传输情形下的数字录音制品传送;
1702801046
1702801047 (ii)一般数字录音制品传送。
1702801048
1702801049 非戏剧音乐作品版权人和任何依(a)款第(1)项有权获得强制许可的人,可以向版权使用费法官提交涵盖此类行为的许可。每项程序的当事人应自担费用。
1702801050
1702801051 (D)(E)项规定除外,版权使用费法官裁定的合理使用费费率和条件,在(C)目规定的期间,依(B)目和(C)目可能裁定的其他期间,或者当事方可能约定的其他期间,对所有非戏剧音乐作品版权人和依(a)款第(1)项有权获得强制许可的任何人均有约束力。此种标准和条件应区分——
1702801052
1702801053 (i)录音制品的复制和发行寄生于构成数字录音制品传送的传输情形下进行的数字录音制品传送;
1702801054
1702801055 (ii)一般数字录音制品传送。
1702801056
1702801057 除第801条(b)款第(1)项所列目标外,版权使用费法官在确定此种标准和条件时,还可以考虑(B)目和(C)目所指自愿许可和协议规定的标准和条件。依本条就强制许可数字录音制品传送所支付的使用费的标准应重新确定,1997年12月31日或以前被许可人就数字录音制品传送所支付的使用费数额,不具有先例效力。版权使用费法官还应制定,版权人得据此接收依本条使用其作品的合理通知,从事数字录音制品传送的人据此应保存使用记录和提供记录的规定。
1702801058
1702801059 (E)(i)一名或一名以上的非戏剧音乐作品版权人和一名或一名以上的依(a)款第(1)项有权获得强制许可的人之间在任何时候自愿订立的许可协议,效力优于国会图书馆长的决定和版权使用费法官的裁定。(ii)段规定除外,依据(C)目和(D)目就数字录音作品传送确定的使用费费率,优于此种合同规定的不同费率,同为非戏剧音乐作品作者的录音艺术家依照该合同授予第106条第(1)项和第(3)项所指音乐作品专有权的许可,或者委托他人授予希望以物质表达形式固定含有音乐作品的录音制品的人使用其第106条第(1)项和第(3)项所指录音作品的许可。
1702801060
1702801061 (ii)(i)段中的第二句不适用于——
1702801062
1702801063 (I)1995年6月22日或以前缔结的合同,该合同此后没有为降低依(C)目和(D)目确定的使用费费率,也没有为增加由降低的费率所覆盖的合同范围内的音乐作品的数量而予以变更,但是,合同于1995年6月22日或以前订立,此后为增加合同范围内的音乐作品的数量而予以变更的,合同规定的不同使用费标准,优于依照(C)目和(D)目就1995年6月22日时存在的合同的范围内的音乐作品数量确定的使用费标准。
1702801064
1702801065 (II)录音作品主要以预期投放市场的物质表达形式固定日之后订立的合同,假如合同订立时录音艺术家就第106条第(1)项和第(3)项所称音乐作品,保留授予许可使用的权利。
1702801066
1702801067 (F)本篇第1002条(e)款另有规定者除外,本目许可的数字制品传送应伴有录音作品的由或者经版权人授权的加密信息(如有),该信息记载录音作品的名称,表演音乐作品的主要录音艺术家及相关信息,包括有关基础音乐作品及其作者的信息。
1702801068
1702801069 (G)(i)数字录音制品传送依第501条系可起诉的侵权行为,应承担第502条至第506条和第509条规定的全部救济责任,但以下情形除外——
1702801070
1702801071 (I)数字录音作品传送经录音作品版权人的授权的;
1702801072
1702801073 (II)录音作品版权人,或者从事数字录音制品传送的实体依本条取得强制许可,或者获得经音乐作品版权人的授权以数字录音制品传送形式发行录音作品中所含每件音乐作品的。
1702801074
1702801075 (ii)本段之任何诉因,为非戏剧音乐作品版权人依(c)款第(6)项和第106条第(4)项所获诉因及录音作品版权人依第106条第(6)项所获诉因之补充。
1702801076
1702801077 (H)录音作品版权人侵犯录音作品中所含非戏剧音乐作品版权的责任,应依照相关法律裁判,但是,录音作品版权人未许可发行非戏剧音乐作品的录音制品的,对于第三人以数字形式传送录音作品的行为不承担责任。
[ 上一页 ]  [ :1.702801028e+09 ]  [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