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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卫星传送人,在该日后60天内,向每一电视网提供一份名单,记载被提供此种模拟信号的市场中的每一用户的姓名和地址(包括街道、乡村邮路编号,市,州和邮编),并说明用户接收的远程模拟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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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未来适用性——第(2)项规定的法定许可不适用于卫星传送人向此种人转播网络电视台的模拟首播,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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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在《2004年卫星家庭收视者扩展与再授权法》制定之日,不是合法接收转播的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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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此人在申请付费接收转播时,居住在一地方市场,卫星传送人在该市场依第122条规定的法定许可向此人转播与同一电视网络有关联的地方网络电视台的模拟首播,且对首播的转播能够到达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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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关于远程数字信号的特殊规则——第(2)项规定的法定许可适用于卫星传送人向用户转播网络电视台的数字首播,假如向该用户的转播为《2004年卫星家庭收视者扩展与再授权法》制定日或以后仍实施的《1934年通信法》第339条(a)款第(2)项(D)目所允许,但是,所指《联邦行政法规大全》第47篇第73.683条(a)款(该款被收入在《联邦通信法》第339条(a)款第(2)项(D)目(i)段(I)句中),应指在《2004年卫星收视者扩展与再授权法》制定日仍然有效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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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不受影响的其他规定——本目不影响第(3)项规定的向第(12)项所称非服务住户转播的法定许可的适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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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弃权——被拒绝接收(C)目或(D)目所称网络电视台的转播的用户,得通过用户的卫星传送人,向当地市场与用户居住地的同一网络有关联的网络电视台提交申请,请求允许接收转播。网络电视台应在收到申请后30日内接受或者拒绝用户的弃权请求。网络电视台在30日期间未接受也未拒绝用户的弃权请求的,视为同意用户的弃权请求。网络电视台特别说明的除外,依《1934年通信法》第339条(c)款第(2)项制定《2004卫星家庭收视者扩展与再授权法》之日以前做出的弃权,不构成本目意义上的弃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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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可获得的定义——就本项而言,卫星传送人向与用户或个人居住在同一邮编区域的其他用户或个人提供转播地方电视台的首播的,即为使用户或个人可获得转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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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违反有关使用报告和使用费支付的规定——虽有第(1)项和第(2)项之规定,卫星传送人不交存(b)款要求的财务报表和使用费,或者未按照第(2)项(C)目要求向网络电视台提供用户信息的,其故意或屡次向公众转播超级电视台或网络电视台含有作品表演或展示的首播的行为,系第501条规定的可起诉的侵权行为,应承担第502条至506和第509条规定的全部救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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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故意改变——虽有第(1)项和第(2)项之规定,卫星传送人向公众转播超级电视台或网络电视台含有作品表演或展出的首播的,系第501条规定的可起诉的侵权行为,应承担第502条至第506和509条以及第510条规定的全部救济责任,假如卫星传送人故意以改动,删减或添加的方式,在任何方面改变含有表演或展出的特定节目的内容,或者首播人在节目播送期间或者播送前后播出的商业广告或电视台播音,或者与源自其他广播信号的节目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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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违反对转播网络电视台的法定许可的地域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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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个别违反——卫星传送人故意或者屡次向按本条无资格接收转播的用户转播网络电视台含有作品表演或展出的首播的,系501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应承担第502条至506条和第509条规定的全部救济责任,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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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卫星传送人采取纠正措施及时终止向非适格用户提供服务的,不得就侵权行为判决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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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违反发生期间每月就此种用户判决的法定赔偿不得超过5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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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违反的模式——卫星传送人以故意或屡次的形式或做法,向按本条无资格接收转播的用户传递网络电视台含有作品表演或展出的首播的,除(A)目规定的救济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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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该模式或做法基本上是在全国范围的进行的,法院还应颁发禁令,禁止卫星传送人为家庭收视而转播与同一电视网有关联的网络电视台的首播,还可以就此种形式或做法出现的每6个月判决不超过250000美元的法定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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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该形式或做法在地方或地区范围内进行的,法院还应颁发永久禁令,禁止卫星传送人为在该地方或地区的私人家庭收视转播与同一网络有关联的任何网络电视台的首播,还可以就此种形式或做法出现的每6个月判决不超过250000美元的法定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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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先前用户的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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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目和(B)目不适用于卫星传送人向1988年11月16日前即已付费接收卫星传送人或分配人的转播的人所进行的转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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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举证责任—在依本项提起的诉讼中,卫星传送人应承担责任,证明其对网络电视台的首播的转播是向按本条规定有资格接收转播的用户进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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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免责——卫星传送人向不住在非服务住户的用户转播网络电视台含有作品表演或演出的首播的,不视为侵权行为,假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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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该台1991年5月1日即由卫星传送人重播,在该日亦非由平时每周向10个或10个以上的州的至少25个关联电视被许可人提供15个小时或者更长的互联服务节目的电视网拥有、运营或与之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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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在1988年7月1日,该台被卫星传送人依本条规定的法定许可进行重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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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1995年1月1日,该台非由平时每周向10个或10个以上的州的至少25个关联电视被许可人提供15个小时或者更长的互联服务节目的电视网拥有、运营或与之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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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卫星传送人的歧视——虽有第(1)项之规定,卫星传送人非法歧视分配人的,其故意或屡次向公众转播超级电视台或网络电视台含有作品表演或展出的首播的行为,系第501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应承担第502条至第506条和第509条规定的全部救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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