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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网络电视台——对于网络电视台,(A)目规定的转播限于向以下用户进行的转播,该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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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居住在信号始发台的地方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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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居住在距该台发射机35英里之内,涉及位于(商务部长1980年进行的10年人口普查确定的)所有标准都市统计区中50个最多人口之一的标准都市统计区的电视台时,距发射机20英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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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超级电视台——对于超级电视台,(A)目规定的转播限于向居住在信号始发台的地方市场的用户进行的转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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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不适用于中继站和转换站——(A)目规定的转播不适用于每日重播另一电视台的节目和信号两小时以上的低功率电视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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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使用费——虽有(b)款第(1)项(B)目之规定,依本条其转播低功率电视台的首播获法定许可的卫星传送人,就向居住在该台的发射机35英里内的用户转播其首播的,无支付使用费的义务,但涉及位于(商务部长1980年进行的10年人口普查确定的)所有标准都市统计区中50个最多人口之一的标准都市统计区的电视台时,距发射机20英里。向低功率电视台的超级电视台的本地市场内,但在前句所称35英里内或20英里半径以外,传送超级电视台的,依(b)款第(1)项(B)目应支付使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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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对接受地方到地方的服务的用户的限制——(A)目规定的转播只能向依第122条规定的法定许可接收卫星传送人对首播的转播的用户,且用户遵守《2004年卫星家庭收视者扩展和再授权许可法》制定日仍在实施的《1934年通信法》第340条(b)款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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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州外远程电视网信号向某些市场的有限传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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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州外电视网关联企业——虽有本篇之其他规定,本款和(b)款规定的法定许可,不适用于将位于阿拉斯加州以外的网络电视台的首播,向该州可以接收卫星传送人依第122条对位于该州的电视台的首播的转播的用户进行的转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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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例外——(A)目中的限制不适用于对位于阿拉斯加州以外的网络电视台的数字信号首播进行的转播,假如在进行转播时,该州的社区与同一电视网有关联的许可电视台未进行数字信号首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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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为私人家庭收视的转播的法定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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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向版权局长的交存——其转播依(a)款获得法定许可的卫星传送人,应依照版权局长以条例规定的要求,每半年向局长交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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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前6个月期间的财务报表,载明在该期间的任何时间内其信号被转发给(a)款第(1)项和(a)款第(2)项所指用户的所有超级电视台和网络电视台的名称和地址,接收信号转发的用户总数,以及版权局长随时以条例形式规定的其他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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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每月接收每一超级电视台或网络电视台的转播的用户总数,乘以本条规定的适当费率,即为该6个月期间的使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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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有(B)目之规定,其转播依(a)款第(1)项或第(2)项获法定许可的卫星传送人,就其向用户的进行的转播,依本款第(3)项无支付使用费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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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使用费的投资——版权局长应接收依本条交存的所有使用费,在依本条扣除版权局的合理支出后(依第(4)项扣除的支出除外),将余额以财政部长指示的方式存入合众国国库。财政部长持有的所有使用费应投资于合众国的生息证券,以便后来由国会图书馆长依本篇规定连同利息一起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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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接收使用费分配的人——依第(2)项缴存的使用费,应依据第(4)项,分配给在相关6个月会计期内卫星传送人的转播中所含作品的版权人,且版权人依第(4)项向版权使用费法官提出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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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分配程序——依第(2)项交存的使用费按照以下程序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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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提出使用费请求——每年7月,每一声称有权就转播获得法定使用费的人,应依照版权使用费法官以条例规定的要求向版权使用费法官提出请求。就本项而言,请求权人可以约定法定使用费的分配比例,将其请求合并共同提出,或者作为一项请求提出,还可指定共同代理人代为接收使用费的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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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争议的解决——每年8月1日后,版权使用费法官应确定就使用费的分配是否存在争议。版权使用费法官确认不存在争议的,应授权国会图书馆长依本条在扣除合理的行政支出后将使用费分配给有权获得使用费的版权人;版权使用费法官认为存在争议的,应依本篇第八章进行审理,以确定使用费的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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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争议期间使用费的扣留——依本款提起之程序未决期间,版权使用费法官得自由裁量,授权国会图书馆长分配任何不存争议的使用费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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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使用费的调整——模拟信号使用费的适用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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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初始使用费——就依(b)款第(1)项(B)目确定的使用费而言,转播网络电视台和超级电视台的适当使用费,应为2004年实施的、依本目修订的《联邦行政法规大全》第37篇第258条确定的适当使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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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自愿协商确定的使用费——2005年1月2日或以前,国会图书馆长应在《联邦公报》上公布依(b)款第(1)项(B)目就卫星传送人转播网络电视台和超级电视台的模拟首播应支付的使用费而提起的自愿协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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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协商——卫星传送人、分配人和依本条有权获得使用费的版权人,应努力善意协商以就使用费的支付达成协议。卫星传送人、分配人和版权人在任何时候均可协商和约定使用费,指定共同代理人代为协商、约定或者支付使用费。当事方未能指定共同代理人的,国会图书馆长,在要求参加协商程序的当事方推荐后,可代为指定。每一协商程序的当事方应自担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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