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字猴:1.7028019e+09
1702801900
1702801901 (6)协议由作者以外的人订立的,本篇赋予的并且包含在该已终止的协议中的所有权利,在终止生效日由依本款第(1)项有权终止该协议的人收回;协议由作品的一名或一名以上的作者订立的,某特定作者依本篇享有的并且包含在已终止的协议中的所有权利,在终止生效日由该作者收回。作者已经死亡的,由依本款第(2)项拥有该作者终止权益的人收回,包括那些未签署本款第(4)项规定的终止通知的所有权人。在任何情形下,权利的收回得受下述限制:
1702801902
1702801903 (A)协议终止前依协议创作的演绎作品,在协议终止后,仍可按照协议规定的条件使用,但这一特权不得扩大到协议终止后根据该已终止的协议所含之版权作品创作的其他演绎作品。
1702801904
1702801905 (B)协议终止后将要收回的权利应在依本款第(4)项规定送达终止通知之日取得。
1702801906
1702801907 (C)作者的权利由一名或一名以上的人依本款第(2)项收回的,此类权利由这些人依照本款第(2)项规定的比例份额享有。此种情形下,受本项(D)目规定之限制,特定作者就已终止的协议中所含之任何权利而享有的份额的再转让或许可协议无效,但经本款第(2)项规定的终止协议所要求的同等人数和比例的该项权利的所有人——这些人依本项系该项权利的即得权人——签署的除外。此种再转让或许可协议对依本目享有协议中所含权利的人均有效力,包括那些未签署协议的人。任何人在收回已终止的协议中的权利后死亡的,就本款而言,其权利由他的法定代理人、遗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行使。
1702801908
1702801909 (D)已终止的转让或许可协议中所含之任何权利的再转让或许可只有在终止生效日后订立的始有效力;但作为例外,作者或本款第(6)项首句规定之任何人,或者在本款(C)目规定之人与原受让人、被许可人或者此人的继承人之间,在终止通知按本款第(4)项规定送达后,可以订立再转让或再许可协议。
1702801910
1702801911 (E)协议依本款终止,仅影响协议中依本篇所产生的权利。在任何情形下,依任何其他联邦法、州法或外国法所产生的权利不受影响。
1702801912
1702801913 (F)除非且直至转让(许可)依本款终止,如无其他规定,则转让(许可)在延长的续展期的剩余期间继续有效。
1702801914
1702801915 (d)(c)款规定的在《索尼.-鲍诺版权期限延长法》生效日或以前届满的终止权——涉及任何在《索尼.-鲍诺版权期限延长法》生效日处在续展期内、其(c)款规定的终止权已于此日届满的除雇佣作品以外的作品的版权时,作者或终止权人先前未曾行使终止权的,1978年1月1日前,由(a)款第(1)项(C)目指定的任何人签署(遗嘱形式除外)的转让或者专有或非专有许可,得依下列条件终止:
1702801916
1702801917 (1)本条(c)款第(1)项、第(2)项、第(4)项、第(5)项和第(6)项规定的条件适用于《索尼.-鲍诺版权期限延长法》所作修正规定的最后20年版权期限内的终止。
1702801918
1702801919 (2)转让(许可)可以在自版权原始取得日起75年届满时起算的5年期间内终止。
1702801920
1702801921 第305条 版权期限:终止日期
1702801922
1702801923 第302条至第304条规定的版权的所有期限截止于届满年的12月31日。
1702801924
1702801925
1702801926
1702801927
1702801928 十二国著作权法 [:1702776890]
1702801929 十二国著作权法 第四章 版权标记、交存及登记
1702801930
1702801931 第401条 版权标记:视觉复制品
1702801932
1702801933 (a)一般规定——受本篇保护的作品,经版权人授权在合众国或其他地方发表时,可以在公开发行的复制品——直接或者借助于器械或装置可在视觉上由此类复制品感知作品——上加注本条规定的版权标记。
1702801934
1702801935 (b)标记的形式——复制品上载有的版权标记应当包括以下三部分:
1702801936
1702801937 (1)符号c(圆圈环绕的字母C),“版权”字样,或者版权的缩写“Copr”;
1702801938
1702801939 (2)作品的首次发表的年份;涉及含有先前已发表的素材的编辑或演绎作品时,注明该编辑或演绎作品的首次发表年份日期即可;伴有附文(如有)的绘画、图形或雕塑作品被复制在贺卡、明信片、文具、珠宝饰品、玩偶、玩具或任何实用物品上的,作品的年份日期可以省略;
1702801940
1702801941 (3)作品版权人的姓名、能够识别该姓名的缩写或者众所周知的版权人的其他名称。
1702801942
1702801943 (c)标记的位置——在复制品上加注版权标记的方式与位置应足以使人注意到关于版权的权利主张。版权局长应颁布条例以例举的方式规定符合此项要求的、在不同种类作品上加注版权标记的特定方式和位置,但这些具体规定不应视为详尽无遗。
1702801944
1702801945 (d)标记的证明力——版权侵权诉讼中的被告所获得的一件或者多件已发行的复制品在本条规定的形式和位置载有版权标记的,被告以不知侵权为由提出的以期减轻实际损害或者法定损害赔偿的抗辩,不予考虑,但第504条(c)款第(2)项最后一句的规定除外。
1702801946
1702801947 第402条 版权标记:录音作品的录音制品
1702801948
1702801949 (a)一般规定——受本篇保护的录音作品,经版权所有人授权在合众国或者其他地方发表时,可以在公开发行的该录音作品的录制品上加注本条规定的版权标记。
[ 上一页 ]  [ :1.7028019e+09 ]  [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