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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2151 第502条 侵权救济:法院禁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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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2153 (a)受《合众国联邦成文法大全》第28篇第1498条之规定的限制,对依本篇规定提起之民事诉讼享有管辖权的法院,可以按其认为合理的条件发布临时和最终禁令,以防止或者制止侵犯版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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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2155 (b)此种禁令可向合众国任何地方的受禁人送达。该禁令的效力遍及合众国,并应由对受禁人享有管辖权的合众国法院通过蔑视法庭之诉讼或其他程序强制执行。当要求任何其他法院执行禁令时,经该法院请求发出禁令的法院的书记官应及时将该案案卷中所有文件的认证副本送交该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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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2157 第503条 侵权救济:侵权物品的扣押与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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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2159 (a)依本篇提起之诉讼未决期间,法院可以按其认为合理的条件,命令扣押所有被指控侵犯版权所有人的专有权而制作或者使用的复制品或录音制品及所有可用来制作此类复制品或录音制品的图版、字模、型片、母盘、录音带、底片或其他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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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2161 (b)作为最终判决或裁决的一项内容,法院可以命令销毁或者以其他合理方式处置所有经认定的侵犯版权所有人的专有权而制作或者使用的复制品或录音制品以及所有可用来制作此类复制品或录音制品的图版、字模、型片、母盘、录音带、底片或其他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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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2163 第504条 侵权救济:损害赔偿与侵权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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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2165 (a)一般规定——本篇另有规定者除外,版权侵权人应对以下两项中的任何一项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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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2167 (1)(b)款规定的版权人的实际损失和侵权人的侵权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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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2169 (2)(c)款规定的法定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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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2171 (b)实际损失与侵权所得——版权所有人有权要求赔偿其因侵权所遭受的实际损失与版权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未计算在实际损失中的侵权所得。在确定侵权人的所得时,版权所有人仅需举证版权侵权人的总收入,版权侵权人则须就其可扣除的费用及可归因于版权作品以外的因素所获得的收益负责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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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2173 (c)法定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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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2175 (1)本款第(2)项另有规定者除外,版权所有人在最终判决作出前之任何时间,可以就诉讼所涉及的所有侵权行为选择法定赔偿,以代替依实际损失及侵权人的侵权所得进行的赔偿。就任何一部作品而言,无论侵权人系个人单独承担侵权责任还是两名或两名以上的侵权人连带承担侵权责任,法定赔偿金为不低于750美元或者不超过30000美元,以法院视正当而定。就本款规定而言,编辑作品或演绎作品的所有内容构成一部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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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2177 (2)版权所有人承担举证责任证明侵权行为系故意实施并且经法院认定的,法院可酌情决定将法定赔偿金增加至不超过15万美元的数额;侵权人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该侵权人不知也无理由相信其行为侵犯了版权并且经法院认定的,法院可酌情决定将法定赔偿金减少至不少于200美元的数额。无论如何,侵权人认为并且有合理根据相信其对版权作品的使用依第107条系合理使用的,法院应免除法定赔偿,如果侵权人系:(i)因复制或者录制该作品而侵犯了版权的、在其工作范围内行为的非营利性教育机构、图书馆或档案馆的雇员或代理人或该非营利性教育机构、图书馆或档案馆本身;(ii)作为(第118条(g)款所定义的)公共广播实体的正常的非营利活动,表演已发表的非戏剧文学作品或者复制含有该作品表演的广播节目而侵犯了版权的公共广播实体或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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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2179 第505条 侵权救济:诉讼费与律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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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2181 在任何依本篇提起之民事诉讼中,法院可酌情决定允许由除合众国或其官员以外的任何一方当事人承担全部诉讼费或者接受全部诉讼费的补偿。除本篇另有规定者外,法院亦可判决败诉方将合理的律师费作为诉讼费的一部分偿还胜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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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2183 第506条 刑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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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2185 (a)刑事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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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2187 (1)一般规定——故意侵犯版权的任何人应按照第18篇第2319条规定处罚,假如侵权行为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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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2189 (A)系为获得商业利益或个人私利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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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2191 (B)系在任何180天期间内复制或者发行(包括以电子方式)一部或一部以上的版权作品的一件或一件以上的总零售价超过1000美元的复制品或录音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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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2193 (C)系将为商业发行而正在创作的作品上传大众均可登录的计算机网络而发行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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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2195 (2)证据——就本款而言,复制或者发行版权作品的证据本身不足以确定故意侵犯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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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2197 (3)定义——本款中,“为商业发行而在创作的作品”一术语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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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2199 (A)计算机程序、音乐作品、电影作品或其他视听作品,或录音作品,假如在擅自发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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