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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2501 (5)此种程序终结以前,个体经营人在向法院书记官开设的生息委托账户中存入与行业费率,无行业费率的,与当事方最近约定的费率相同金额的临时使用费(最终费率确定后该临时使用费可溯及性调整),有权公开表演该表演权协会节目单中的版权音乐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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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2503 (6)此种程序中由依第(3)项指定的专家或行政法官做出的任何裁判,应由对约束表演权协会的和解致判决拥有管辖权的法院的法官审审核。此种程序(包括审核)应在提起后6个月内审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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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2505 (7)任何最终裁判仅对提起程序的个体经营人具有约束力,不得适用于任何其个体他经营人或者其他表演权协会,约束表演权协会的和解判决可能施加给表演权协会的不得区别对待情况相同的音乐使用人的义务,应予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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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2507 (8)对于任何一表演权协会,个体经营人不得提起一次以上的本条规定的确定合理许可使用费或协议项下的使用费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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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2509 (9)就本条而言,“行业费率”指,表演权协会与个体经营人所属的音乐使用者行业的多数经营人约定的许可使用费,或者法院裁定的使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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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2514 十二国著作权法 [:1702776892]
1702802515 十二国著作权法 第六章 制造要求与进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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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2517 第601条 某些复制品的制造、进口及公开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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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2519 (a)(b)款规定除外,1986年7月1日前禁止进口或者在合众国公开发行主要由非戏剧文学材料组成的、以英语表达并受本篇保护之作品的复制品,但该材料的构成部分系在合众国或加拿大生产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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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2521 (b)(a)款规定不适用于以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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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2523 (1)在申请进口或者在合众国公开发行之日,材料之任何实质部分的作者既非合众国公民亦非合众国居民的,或者该作者虽系合众国公民,但在前述日期之前已经在国外连续居住至少一年的;作品系雇佣作品的,不得适用本项的免责规定,但作品的实质部分系为合众国公民或居民的雇主或者他人、国内公司或企业创作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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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2525 (2)进口人已向合众国海关提供一份由版权局签署的进口许可证的,此种情形下允许任何此种作品的总数不超过2000件的复制品入境,经向版权所有人或该所有人在依第408条规定登记作品时或此后的任何时间指定之人请求,该进口许可证应予颁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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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2527 (3)经合众国政府或某州、某州之政治分支单位批准而申请的或者由其使用的进口,但用于学校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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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2529 (4)为了使用而非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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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2531 (A)由任何人申请的每次不超过任何作品的一件复制品的进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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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2533 (B)由来自合众国境外之人申请的构成其部分私人行李的复制品的进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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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2535 (C)一学术、教育或宗教组织非为私利而申请的旨在构成其图书馆一部分的复制品的进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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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2537 (5)为供盲人使用而以盲文制作的复制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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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2539 (6)除依本款第(3)项和第(4)项进口的复制品以外,在合众国公开发行的任何一部此类作品的复制品——在合众国或加拿大以外生产——不超过2 000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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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2541 (7)在申请进口或者在合众国公开发行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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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2543 (A)材料的实质部分的作者系个人,并且其转让或者许可在合众国公开发行作品的权利得到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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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2545 (B)依据与该作者签署的转让或许可协议作品在合众国之外首先发表,并且受让人或被许可人既非合众国公民、居民,亦非国内公司或者企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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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2547 (C)其复制品在合众国生产的作品的授权版本未曾发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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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2549 (D)复制品系根据作者或者由(B)目所指作品首次发表权的受让人或被许可人——该受让人或被许可人既非合众国公民、居民,亦非国内公司或企业——签署的转让文件或许可协议制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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