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字猴:1.70280245e+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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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2451 (B)服务提供者有资格享受(a)款规定的责任限制的,法院只能以以下一种形式或两种形式给予禁令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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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2453 (i)命令:终止命令所载明的从事侵权活动的用户或账户持有人的账户,以阻止服务提供者为其提供接入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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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2455 (ii)命令:采取命令中规定的合理措施以阻止服务提供者为合众国以外的特定、列明网站接入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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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2457 (2)考量因素——法院依据准据法考虑禁令救济的相关标准时,应考虑以下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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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2459 (A)是否此种救济,其本身或者加上依本款向同一服务供应提供者签发的其他此类救济,是否给服务提供者,或者给其系统或网络的运营增加了实质性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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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2461 (B)不采取措施防止或者阻止侵权的,版权人在数字网络环境下可能遭受的损害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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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2463 (C)执行此种禁令是否技术上可行、有效、且不会妨碍访问其他网址上的非侵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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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2465 (D)是否存在负担较小但同样有效的防止或者阻止访问侵权资料的其他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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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2467 (3)通知与先前命令——只有在向服务提供者供提供通知和出庭机会时,始得给予本款规定的救济,但确保证据保全的命令,或者对服务提供者的通信网络是运营没有实质性负面影响的其他命令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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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2469 (k)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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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2471 (1)服务提供者——(A)(a)款中使用的“服务供应商”一术语指,在使用者规定的点与点之间为使用者选择的材料的在线通信提供传输、路由或者链接而不改变所收发材料之内容的实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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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2473 (B)(a)款除外,本条中使用的“服务供应商”一术语指,在线服务或者网络接入服务的提供人或者网络设施的运营人,包括(A)目所指之实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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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2475 (2)金钱救济——本条中使用的“金钱救济”一术语指,损害赔偿金、费用、律师费以及其他形式的金钱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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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2477 (l)不受影响的其他抗辩——服务提供者的行为不符合本条规定的责任限制的,对其依本篇该行为不构成侵权的抗辩或其他抗辩的考虑无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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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2479 (m)隐私的保护——本条之任何规定不得解释为对以下服务提供者限制适用(a)款至(d)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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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2481 (1)在遵守符合(i)款规定的标准技术措施之范围内监督其服务或者主动寻找显示侵权活动的事实的服务提供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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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2483 (2)提供接入服务(法律禁止时),删除或者断开与材资料的链接的服务提供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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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2485 (n)解释——就适用本条而言,(a)款、(b)款、(c)款和(d)款分别规定了独立和不同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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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2487 服务提供者是否符合某款规定的责任限制,只能根据该款规定的标准来判断,不影响对服务提供者是否符合其他条款规定的责任限制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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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2489 第513条 个体经营人合理许可使用费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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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2491 涉及受规定了收取合理使用费的确定的和解判决约束的任何表演权协会时,判决虽有其他规定,拥有或者经营不超过7家公开表演非戏剧音乐作品的非上市商事商业、且声称该表演权协会所提供的许可使用协议在使用费标准方面对其他系不合理的个体经营人,有权按以下方式确定合理的使用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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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2493 (1)个体经营人得以依第(2)项向有关地区法院提出申请说明无法就使用费达成协议,并将申请书副本送达表演权协会的方式提起确定合理使用费的程序。此种程序应在申请书副本送达后90天内在有关地区法院开始,但该90天的要求应受法院行政规章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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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2495 (2)经个体经营人选择,第(1)项规定的程序可在对有关和解致判决拥有管辖权的地区法院所在的司法辖区内进行,也可在个体经营人的企业所在的联邦巡回区(联邦巡回区上诉法院除外)所在地的地区法院的审判法院所在地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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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2497 (3)此种程序应由对约束该表演权协会的和解判决拥有管辖权的法院的法官主持。经法院自由裁量,该程序亦可由该法官任命的专家或行政法官主持。为任何目的和解判决规定任命顾问的,任何此种顾问应是为法院所指定的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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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2499 (4)在任何此种程序中,推定行业使用费标准在约定时或者法院确定时系合理的。此种推定不得影响对该标准是否正确适用该个体经营人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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