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字猴:1.70280285e+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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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2851 (1)履职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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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2853 (A)一般规定——法律或国会图书馆条例虽有其他规定,且受(B)目之限制,版权使用费法官不接受对其裁判工作所作之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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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2855 (B)关于制裁或罢免——在国会图书馆长依(h)款制定有关制裁或罢免版权使用费法官的条例之范围内,且此等条例要求证据证明制裁或者罢免原因的,版权使用费法官得接受与制裁或罢免原因有特别联系的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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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2857 (g)禁止承担不一致的义务——版权使用费法官不得承担与其职责相冲突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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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2859 (h)行为标准——国会图书馆长应制定规范版权使用费法官及本章程序的有关行为准则的条例,包括经济利益冲突和对先前通信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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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2861 (i)罢免与制裁——国会图书馆长可以制裁或者罢免违反依(h)款制定的行为准则,有不当行为,渎职,身体上或精神上不再适格的版权使用费法官。只有通知并且给予申诉机会后才能罢免或者制裁,但国会图书馆长得在申诉未决期间对版权使用费法官予以停职。国会图书馆长在版权使用费法官停职期间得任命临时版权使用费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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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2863 第803条 版权使用费法官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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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2865 (a)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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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2867 (1)一般规定——在贯彻第801条确定的宗旨时,版权使用费法官应当依照本篇,且在与本篇不冲突之范围内依照第五篇第五章第二节行事。版权使用费法官行事依据为,版权使用费法官和国会图书馆长颁布的规章、版权使用费法庭、国会图书馆长、版权局长、版权使用费仲裁庭的书面记录、先前决定和解释,以其与国会图书馆长或版权局长的决定不冲突者为限,版权使用费法官的裁判,以其与版权局长依据本章第802条(f)款第(1)项(B)目及时交付给版权使用费法官的决定不矛盾者为限,上诉法院在《2004年版税与分配改革法》生效之前、生效日、生效之后依本案作出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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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2869 (2)合议审理及独任审理——版权使用费法官依本章全权主持程序的审理。首席版权使用费法官认为适当的,可以指定一名版权使用费法官独任审理辅助程序和行政程序以及(b)款第(1)项至第(5)项规定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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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2871 (3)裁判——在依本章提起之程序中,版权使用费法官的最终判决应以多数票作出。对多数法官依本章作出的判决,有异议的版权使用费法官可以发表不同意见,该意见应收录判决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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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2873 (b)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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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2875 (1)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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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2877 (A)征集参加程序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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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2879 (i)为了依第111条、第112条、第114条、第115条、第116条、第118条、第119条、第1004条或第1007条(酌情而定)作出相关裁判,本章程序开始时,版权使用费法官应在以下时间在《联邦公报》上公告,征集参加本章程序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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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2881 (I)依第804条(a)款作出裁决后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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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2883 (II)不迟于第804条(b)款第(2)项规定的程序开始年份的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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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2885 (III)不迟于第804条(b)款第(3)项(A)目或(B)目规定的程序开始年份的1月5日,或者该项(A)目或(C)目规定的关于程序开始的其他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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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2887 (IV)依照第804条(b)款第(8)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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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2889 (V)不迟于第804条(b)款其他规定确定的申请启动程序年份的1月5日,假如到此日尚未有人提出申请,但第111条规定的、于2005年开始的程序,不适用有关公告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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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2891 (ii)参加程序的申请应在依(i)段公告程序开始后30日内提出,但是,如果有实质性合理理由,且不会损害已提出申请的参加人,版权使用费法官可以在直至程序参加人应提出书面直接陈述之日前90天的任何时间内接受迟延参加申请。虽有前句之规定,其申请在公告程序开始30天后才提出的申请人,无权反对在第(3)项规定的自愿协商期间达成的和解。对于此种申请人提出的反对意见,版权使用费法官亦不得给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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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2893 (B)参加程序的申请——参加程序的申请应说明申请人对程序对象的权益。具有相同权益的当事人可以提出一项共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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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2895 (2)参加程序的一般规定——受第(4)项规定之限制,个人只有在以下情形下始得参加本章程序,包括提交案件简介和其他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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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2897 (A)此人已经依照第(1)项(依照第(1)项(B)目独自或者与他人共同)提出了参加程序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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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2899 (B)版权使用费法官未裁定参加申请形式上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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