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字猴:1.7028028e+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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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2801 (1)一般规定——版权使用费法官应为至少具有7年司法经历的律师。首席版权使用费法官应至少具有5年裁判、仲裁或审判经验。其他两名版权使用费法官,一名应具有丰富的版权法知识,另一名应具有丰富的经济学知识。只有未卷入(h)款规定的财产纠纷之人,始得担任版权使用费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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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2803 (2)定义——在本款中,“裁判”一术语与第5篇第557条给该术语所下定义具有相同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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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2805 (b)工作人员——首席版权使用费法官应雇佣3名工作人员,以协助其履行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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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2807 (c)任期——首次被任命为版权使用费法官的,任期6年。其他两名被首次任命为版权使用费法官的,一名任期4年,另一名任期2年。此后,继任的版权使用费法官的任期均为6年。版权使用费法官得连续任职。版权使用费法官的任期自其前任的任期届满时开始。版权使用费法官任期届满时,得继续任职直至选出继任法官时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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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2809 (d)空缺或丧失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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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2811 (1)版权使用费法官职位出现空缺时,国会图书馆长应及时补充空缺。被任命填补空缺的法官,在其前任剩余任期内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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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2813 (2)丧失行为能力——版权使用费法官暂时无法履行职责时,国会图书馆长可在其无行为能力期间任命一名临时版权使用费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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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2815 (e)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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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2817 (1)法官——首席版权使用费法官的薪金为第5篇第5372条(b)款规定的行政法官的AL-1级基本薪金,其他两名版权使用费法官的薪金为该条规定的行政法官的AL-2级基本薪金。版权使用费法官的薪俸不受人事部依据第5篇第5376条(b)款第(1)项之授权制定的条例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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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2819 (2)工作人员——根据(b)款任命的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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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2821 (A)一名工作人员的工资标准不得高于《一般工资标准》中15级中第10档的基本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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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2823 (B)一名工作人员的工资标准应不低于《一般工资标准》13级,不高于第14级中第10档的基本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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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2825 (C)第三名工作人员的工资标准应不低于《一般工资标准》中第8级的基本工资标准,不高于第11级中第10档的基本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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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2827 (3)地方薪金——本款所称薪金包括地方支付的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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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2829 (f)版权使用费法官的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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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2831 (1)在裁判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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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2833 (A)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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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2835 (i)受(B)目和本目(ii)段之限制,在裁判涉及调整和确定版权使用费标准和条件、分配使用费、接受或者拒绝调整支付标准的请求、参与程序的请求以及在依本篇颁布其他规则方面,版权使用费法官可独立做出裁判,但在事实以外的事项上可以咨询版权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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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2837 (ii)一名或一名以上的版权使用费法官,或者程序参加人向版权使用费法官请求后,可以要求版权局长解释与本篇规定有关的、在涉及程序中产生的与解释本篇规定的有关的重要实体法问题。要求书面解释的,应以书面形式提出,记录在案,并应作出合理规定,以允许程序参加人以最大限度地减少复制和迟延的方式评论有关实体法的重要问题。(B)项规定除外,版权局长在收到参加人的所有案情摘要和评论后14日内,应将书面回复送交版权使用费法官。版权局长的回答中所含之法律解释及时送交的,版权使用费法官应当适用,回复应当与最后裁判一并入卷。本段授权不得解释为就版权使用费法官审理的程序问题、使用费支付标准和支付条件的最终调整和确定、使用费的最终分配或者使用费请求、使用费调整请求、参与程序请求的接受或者拒绝,授权版权局长提供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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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2839 (B)新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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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2841 (i)当解释作为程序对象的规定涉及新的重大实体法问题时,版权使用费法官应书面请求版权局长做出决定以解决该新型问题,并应做出合理规定,以使程序参加人能最大限度地减少重复和迟延的方式评论此种请求。版权局长应在收到参加人的所有案情简介和评论后14日内,将其决定传送给版权使用费法官。决定应以书面形式做出,版权使用费法官应将决定与其最后裁判一并入卷。决定及时交付给版权使用费法官的,版权使用费法官在裁定实体法问题时,应当适用决定中所含之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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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2843 (ii)在(i)段中,“新型法律问题”指第803条(a)款所称之先前判决、裁定、裁决中未曾裁断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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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2845 (C)协商——虽有(A)项之规定,版权使用费法官应就可能要求版权局实施任何行为的裁判或裁决与版权局长磋商,此种裁判或裁决对版权局长不具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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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2847 (D)版权局长对法律结论的复审——版权局长可以就法律错误对版权使用费法官依本篇对重要实体法问题、做出解决——该解决构成其最终裁决的基础或者被包含在版权使用费法官的最终裁决中——进行复审。在考虑了程序参加人的观点后,版权局长断定版权使用费法官的裁决有重大错误的,应做出书面决定以纠正错误,该决定应作为程序记录的一部分收入卷宗。版权局长应在版权使用费法官颁布其最终裁决之日后60日内做出书面决定。此外,版权局长还应在《联邦公报》上将书面决定连同被认为系错误的、详尽标示的版权使用费法官的法律结论一并公布。涉及解释本篇法律规定的实体法的结论,版权局长的决定在此后依本篇提起之程序中应作为先例对版权使用费法官具有约束力。当依本项做出决定时,版权局长根据或依照此决定,有权依第803条(d)款参与就版权使用费法官的裁判向哥伦比亚巡回区上诉法院提起之上诉。参与上诉前版权局长就参与事宜通知司法部长,试图与其磋商,但司法部长未能在收到通知的合理时间内参与上诉的,则版权局长得制定律师以自己的名义参与上诉。在法律另有规定或要求时,版权局长以自己的名义参与上诉,不应阻止司法部长代表合众国参与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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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2849 (E)司法复审的效力——本条之任何规定不得解释为改变法院在复审涉及解释或阐释本篇规定所适用的标准或者影响复审法院对本篇规定的解释或阐释应予遵从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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